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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日期:2020-07-11 23:34:57

 

日本自2004年开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前仅设置法学学科,授予“法学博士专业学位”,其 人才培养机制即代表着日本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现状。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从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统一与多样的招考制度,寓行于教的课程及教学,强制实践学分及内外双向评估等凸显了机构专门、多元培养、资格衔接、学位单列的特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博士人才培养方面,应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 建立流线型培养过程,健全三维评估机制。

博士专业学位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分工具体 化,为满足特定职业领域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职业特性明显。2018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着眼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融合协调发展,共同优化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日本于2004年在博士层次仅设置“法学研究生院① ”招收攻读法律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其人才培养机制代表着日本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是日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及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及职业教育具有启示借鉴意义。

注释:①日语为“法科大学院(専門職)”,为便于理解,笔者将其翻 译成符合中文习惯的“法学研究生院”。

一、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

日本国立、公立、私立大学及日本律师协会或地 方公共团体均可申请成立法学研究生院,开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授予毕业生“法学博士专业学位② ”。截至2018年,日本设置法学研究生院培养法学博士专业人才的大学共计43所,其中国立大学16所,公立大学2所,私立大学25所。

注释:②日语为“法務博士(専門職)”,译为“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在公平性、开放性、多样性的基础上,培养兼具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从业人才。2003年文部科学省第16号令《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第18条第1项规定:法学研究生院以培 养能胜任具备高度职业技能和卓越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职业人才为目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课程,培养具有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官、律师及检察官等。既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处理法律事务的必备技能及创造性应用实践能力,还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道德观、发散性思维、批判性思考能力等。目标定位清晰,具有较强的职业性和专业指向性,属于高层次专门职业教育。

(二)统一与多样的招考制度

日本法学研究生院招收本科毕业生,学制一般为3年,经法学研究生院认可、已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可缩短至2年,非法学学生的修业年限必须为3年。法学研究生院每年的招生人数是有限的,除招收法学毕业生外,还招收经济学、医学、数理学等学科的毕业生和具备社会经验的在职人员,并规定这两类的入学人数不少于总入学人数的30%[4]。近年来受少子化等社会影响,日本法学研究生院入学人数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但社会在职人数通常占总入学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如2018年新生入学人数共计1621人,社会在职人数占17%;2017年共计1704人,社会在职人数占19.8%;2016年为1857人,社会在职人数占20.0%,法学研究生院招收多样化学生,使学生在原有学科基础上修习法律知识,目的在于培养交叉学科、跨学科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也成为社会在职人员进修学习的提升平台。

入学选拔以公平公正、多样开放为原则,采用全 国统一适应性考试(又称日本LSAT③ )与各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近年来部分法学研究生院要求应试者出具托福成绩和日语能力考试成绩证明,以东京大学法学研究生院为例,要求应试者托福成绩在90分以上,日语一级能力考试成绩在140分以上,具备以上条件后才可参加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2010年之前,统一适应性考试是由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和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法务研究财团组织的,2011年以后,由法学研究生院、公益财团法人律师法务研究财团、公益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共同组成“适应性考试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目的在于测试应试者是否具备将来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是否具备关心社会问题的责任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业。统一适应性考试合格率较高,如2016年参加考试人数为3535人,合格人数为3286人;2015年应试人数为3928人,合格人数为3621人;2014年应试人数4407人,合格人数4091人,平均合格率为92%左右。

注释:③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即法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
应试者参加统一适应性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向报考院校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计划、推荐信、成绩证明、本科毕业证书等,申请书被报考院校接收后,考生可参加各院校的入学选拔考试。从历年考试统计数据来看,各院校入学选拔考试的合格率较低,如2018年全国报考人数8058人,通过1621人,2017年全国报考人数8160人,入学1704 人,[6]尤其如知名的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生院、东京大学法学研究生院等招生人数较少,难度更大,最终合格者可入学接受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三)寓行于教的课程与教学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从业人员为目标,因此课程与教学侧重增强学生的法理分析能力、处理法律实务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观,呈现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特点。课程内容一般分为法律基础课程、实务基础课程、法学相关课程和尖端拓展课程四大类,其中法律基础课程是对日本基本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的学习;实务基础课程是通过实地考察或现场模拟强化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如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司法信息搜集、法庭审判辩论等能力;法学相关课程内容较为多样,通常包括国际法、经济法等,侧重与各部门的联系;尖端拓展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的国际法律视野,包括世界各国的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内容[7]8。在此基础上,文部科学省鼓励各法学研究生院自行增设或删减相关课程,发挥优势学科特色,倡导各有所长。

法学研究生院对师资的要求较高,《关于法学研究生院的制度设计》中规定普通大学学部的教师不能担任法学研究生院的专任教师。法官及检察官可以申请到法学研究生院任教,法学专任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专业领域内学识渊博、有实际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具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各方向专任教师数量不得少于12名,师生比一般为1:15,且专任教师中教授需占50%以上,实践型教师要占教师总数的20%[7]1。对实践型教师的要求是具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校每年必须承担6个学分以上的课程,需负责实务基础课程的教科书编写等。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并非仅靠教师向学生单向传授知识,教学方法通常以案例研究、实地调查、双向或多向交流探究为主。具体包括实习调查、课堂发表、个别辅导等,一般采用小班教学,班级人数标准为50人,以实例研究为中心,理论联系实践,使用计算机、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将实践内容导入至基础教学中,或在室外实地授课。教学活动一般是在教师监督指导或律师协会协助下进行,学生可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地研修,参加商谈研讨会,学习谈判技巧,听取解决方案,现场观摩具体法律案件的进展。日本不同大学法学研究生院的教学方法各有侧重,如司法考试合格率连年居高的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生院采用师生结合、互助一体、一帮一带的形式进行法学研修;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生院建立了讲义收录系统,将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归纳整理,制作为讲义灵活运用;静冈大学法学研究生院为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倡导他们参与就业支援活动,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减轻专任教师负担。

(四)强制实践学分+内外双向评估

日本法学研究生院强制学生实践实习,并将其作为学位授予标准的考核项目。文部科学省规定攻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须至少获得93个实践学分,实践实习学分必须占总学分的近三分之一[2]2。因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的不是法学研究者,而是处理事务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所以毕业论文不是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的严格之处是通过让学生完成实际项目,来提高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保障专业学位的实践性和职业性。

为保障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日本实行院校内部自我评价和第三方专门机构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学校教育法》第109条第3项规定:由文部科学大臣认证授权的评估机构必须每五年一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各项教育活动进行评审。评价项目包括课程设置、师资构成、成绩评定、入学选拔、管理运营、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等[8]。目前文部科学省认证的评估机构有公益财团法人律师法务研究财团、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和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其中,“公益财团法人律师法务研究财团”是由日本律师协会联合其他法律中介机构于1998年共同成立的,2004年8月经文部科学省批准成为法学研究生院的评估机构;“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 •学位授予机构”前身是1997 年成立的 “大学学位授予机构”,2003年更为此名,2005年1月成为法学研究生院的评估机构;“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是由日本 46所国立和私立大学于1947年自发组建的大学评估机构,2007年2月获得评估法学研究生院的资格。评估标准由以上评估机构制定,法学研究生院须在指定日期内,根据《自我评价实施要则》进行自我评估,撰写“自我评价报告书”,并依程序提交申请书,经评估委员会书面审查后,派遣专门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各项事务进行调查,最终形成“评价结果报告书”在官网上公示,以保障专业学位的含金量。

二、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特点

(一)机构独立:特设法学研究生院

为专门培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避免专业学位培养模式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雷同,日本特设 “法学研究生院”。它独立于原有的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具备教学和行政管理双项职能,管理运作、授予标准自成体系,与学术型博士培养路径截然不同。更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和实务技能,重视实验及实践基地建设,具备独立专业的教学场所,如专门的多媒体教室、图书资料室、演习实践室、自习室等,提供专业图书及教师讲义,设施设备完善。为促进不同院校特色学科的发展,文部科学省规定以法学为特长的地方院校、私立院校或科研院所均可申请设置法学研究生院,这就意味着专业人员培养机构的专门化,教育职能分化更为明显,彰显了最高层次职业教育的优势。

(二)多元培养:跨学科招生及多样化培养形式

日本在培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方面具有多元特征。一方面,“法学研究生院”的招生对象是开放的。除招收法学毕业生外,还吸纳多种学科领域的学生,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社会在职人员,且规定这两类人员不少于总入学人数的三分之一,跨学科交叉培养可以丰富法律人才类型,有利于储备各领域企业内的法律顾问或行政机关的司法力量。另一方面,其培养形式是多样的。为解决社会在职学生在校时间短、学习时间分散、校外查询资料困难等问题,“法学研究生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拓宽在职学生的学习渠道,开设了广播课程、远程教育、联网互通课程、夜间短期课程等多元化培养形式。并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细化学科课程,设置大量选修课,便于学生根据自身兴趣选择相应课程。

(三)资格衔接: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相贯通

法学专业学位与司法考试资格相衔接是日本培 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的一个显著特点。资格衔接即法学研究生院的学生毕业后,在授予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同时,也获取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将专业学位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2006年日本“法学研究生院”培养出第一批毕业生后,开始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2006年至2010年间新旧司法考试制度并行,2010年后全面废除了旧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以法学研究生院的教学内容为基础,学生毕业后可以参加新司法考试,5年内有3次考试机会,期满仍未通过者可放弃或回法学研究生院重修[9]。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开展以来,为日本法律界培养了不少司法人才,2018年“法 学研究生院”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共4805人,1189人通过考试,合格率达25%[10],与之前平均合格率只在3%左右[11]相比,人才培养效果显著。关联贯通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将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等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基本准入条件,充分体现了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根据行业需求来培养高层次、职业化、应用型人才的。

(四)学位单列:专业博士与学术型博士并重

为了彰显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的区别,日本以法律形式单列并明确了专业法学博士人才的地位。《学校教育法》第67条、第68条第二项规定:专业学位是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学位。《学位规则》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此做了区分,专业学位又包括各专业领域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与学术型研究生院授予的硕、博学位同等重要[12]。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博士学位拥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博士层次形成了学术博士和专业博士两类学位结构,两者同等重要,授予学位的名称用日语表记为“法務博士専門職”,即“法学博士专业学位”。这表明了对专业博士学位的重视,彰显了其地位,能够有效保证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三、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包括工程博士、教育博士、兽医博士、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中医博士六类,虽学科种类比日本多,但在目前社会分工细化、专业性技能要求增强的发展趋势下,培养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评估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

(一)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

我国受社会长期存在的“重学轻术”思想和“自上而下”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专业学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定位论争和认同危机,为避免人才培养与社会脱节,必须从定位、开发到实施环节,充分发挥学科特性,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第一,要明确专业博士学位的应用性、职业性,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课程价值取向。专业学位也称职业学位,是对所授予的专业学位学生进行高水平的专业训练,使之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具有从事某种专门职业业务工作的能力。[13]因此,专业学位职业性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学科课程的设置要服务于社会。第二,应开发一体化课程。一体化课程是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能力发展和建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学校教学与企业实践相结合”[14]的课程。结合职业特性和相关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教学标准,开发专门的课程教材,并配备独立师资队伍,根据职业工作流程和任务来设计编排课程内容,是构建理论与实践课程交叉综合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三,教师在培养过程中,应运用案例或现场教学设计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模拟工作进程安排自主探究,促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能力与职业岗位对接合一,探索适合一体化课程的授课方法。

(二)建立流线型培养过程

目前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与普通博士研究生教育趋同的问题,不少院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是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浓缩与翻版,实践性不强,缺乏与职业资格相衔接的机制。[15]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职业考试、职前培养相结合的流线型培养过程。第一,须融通课程教学内容与资格考试的必备知识,可以组织专业师资联合考试机构相关专家,有机统一专业知识,共同编排教育内容,设置相应课程,贯通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就职环节,这是实现流线型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前提。第二是应建立独立的教学机构和专业的培养环境,设置独立于现行研究生教育之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将其作为培养专业学位博士人才的主阵地,配备专门的教学环境、实验场所、师资团队及图书资料,科学又专业的培养条件与教育环境,可促进我国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自主发展、大规模培养专业博士人才,这是顺利开展流线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环境保障。第三,需衔接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机制。应明确特定领域职业的专属特性,规定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的准入门槛、认证方式和级别要求,在统一人才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通过学分互认或相同相似课程抵消等方式联接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如通过职业资格认证的学生可免修校内相同或相似课程,在校修完相应课程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可抵消某一门类的考试等,这是实现流线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三)健全三维评估机制

质量评估体系是保障博士专业学位含金量的铠甲,在目前我国现行的专业学位体制中,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尽完善[16]。为确保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质量,使其经得住市场的检验,必须健全政府、社会、学校三维评估监督体系。首先,政府方面需健全政策保障监督机制。有必要针对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师资要求、学位授予标准设立专项法规,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职业特性开展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制定切实的监督计划和措施,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对各培养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行业评估机构,增强社会力量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政府可授权第三方行业协会按学科类别成立评估机构,建立多维度评价标准,从入学选拔、师资、课程与教学、学位授予等方面开展精细化评估,第三方行业协会一般熟知该领域内的人才需求类型及标准,可有效反馈人才培养是否合格,使评估更加专业科学。最后,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科建设及自我评估。设 置博士专业学位点的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特色学科建设,求精求专,切不可一刀切或跟风设立学科专业门类,并应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逐级有效地反馈阶段性进展,查找问题,总结成效,及时规范调整人才培养路径。作者:陈元元  李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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