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源质量,推进博士学位研究生(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博士生招生机制改革的要求,着力提高博士生招生选拔质量。改革招考方式,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拓宽选拔途径,有利于选拔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审议博士生招生的考核结果与录取情况,指导和监督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方式
第四条 博士生招生方式包括: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和公开招考。
一、 本科直博是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校内外取得学术学位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本科直博生招生工作相关规定。
二、 硕博连读是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校内全日制学术学位优秀的在读硕士生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硕博连读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 申请考核是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校内外优秀的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硕士生,或已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认证书)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 公开招考是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和应届硕士毕业生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公开招考博士生招生简章。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五条 本科直博一般在理、工、医类学科范围内招生,其他方式的招生学科均以当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博士生招生工作主要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次年春季学期视招生计划剩余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八条 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的考核由各院(系、所)组织,主要采用面试的方式。申请考核的综合考核由各院(系、所)组织,一般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考由学校统一组织笔试,由各院(系、所)组织面试。
第九条 各院(系、所)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细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可招生的博导数(以招生目录为准),以及实际报考生源情况等核定各院(系、所)招生计划数。
第十一条 符合学校招收博士生要求且拟在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东南大学导师招收博士生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只有审批通过的博导才能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目录。
第十二条 通过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和公开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生,均占导师当年度招生名额。
第十三条 每位博导每年的招生名额一般为一名。第一次招生的博导最多招收一名非委培生。兼职博导(即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一年最多招收一名非委培生。在读博士生人数超过12 名的博导一年最多招收一名博士生。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但总数不超过两名。
一、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二、当年度全国优博(含提名)指导教师;
三、累计每派出两名在读博士生公派联培的博导;
四、现主持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导;
五、现指导博士生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博导。
第十五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要超过两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