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教育部「学生径修读博士学位办法」暨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士班应届毕业生径修读博士学位办法订定之
二、本系学士班应届毕业生申请径行修读博士学位应具下列资格:
(一)修业期间学业成绩总平均排名在该班人数前三分之一或其它特殊表现经本院学术委员会评定为成绩优异。
(二)提出研究计划经认定具有研究潜力。
(三)经原就读系或本校相关系专任教师二人以上推荐。
三、申请径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学生,应于公告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径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学生,需缴交下列证件向本院提出申请:
(一)径行修读博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及推荐书格式由教务处统一制订)
(二)学士班历年成绩单(含名次证明书)或特殊表现证明。
(三)研究计划。
(四)专任教师二人以上之推荐书。
(五)拟就读博士班指定缴交之数据。
五、申请径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学生,经本系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资料转送教务处汇整转呈教务长、校长核定,并报请教育部备查后,始得径行修读博士学位。
六、本系博士班每学年径行修读博士学位名额以不超出该博士班当学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额(含一般生及在职生)之百分之二十为限。
七、经核准径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学士生,须于当学年度取得学士学位,并于次学年度就读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学资格。
八、径行修读博士学位之学生,因故中止修读博士学位或未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得经本系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校长核定后,转入性质相近硕士班就读,并于修毕硕士班应修课程,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其在博士班修业时间及休学纪录不并入硕士班最高修业年限核计。
在学期中不得申请转入硕士班,且转入硕士班就读后,不得再申请径行修读博士学位。
径行修读博士学位学生,自核准径行修读之学年度起,悉照本校博士班一年级新生修业年限及成绩考查之规定办理,且所修课程至少修毕三十六学分(不含博士班论文学分)始得申请博士学位考试。
十、径行修读博士学位学生修业期满,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但未通过博士学位考试,其博士学位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合于硕士学位标准者,得授予硕士学位。
十一、 本办法经本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并报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