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条措施,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11条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在新兴加转轨的我国金融市场,如何推进金融开放,是关系到我国既可获得国际投资收益又能避免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金融安全隶属于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主要是允许他国金融机构和服务业务进入本国市场。金融对外开放在为我国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安全。
如何防范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对我国金融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防范:
一是防范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控制权的争夺。中外资金融机构都是商业金融机构,对利润的追逐具有先天性特征。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外资金融机构作为外来者和尾随者,在网店设立和布局上是无法与本土金融机构相比;在经营文化上,也不具有本土优势。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外资金融机构将对未来新型金融创新工具展开激烈争夺。
二是防范金融机构利益集团形成加速。随着以逐利为主要目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国有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了竞争。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中资金融机构无论在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盈利能力,还是服务品种和开发能力上,都与外资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充分利用民间资金,提高金融资源配置,随着市场准入的降低,地方性商业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三者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在不同地域和领域将展开博弈。
三是防范“地下金融”日益猖獗。我国是城乡二元化较为突出的国家,一方面是由于金融业未成熟,金融体系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稀缺的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政府常常通过干预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運用到政府认为最需要的部门,这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的出现。另一方面在金融抑制下,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加上金融资源的稀缺性,银行只能降低信贷风险,产生“惜贷”行为。对资金需求方而言,无法从正规金融途径获得外源性融资,只能转向“地下金融”,这就变相地使“地下金融”野蛮生长。
四是防范外资金融机构引发的洗钱、恐怖主义以及腐败等违法风险。外资金融机构在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时,也会引发我国对非法利用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洗钱、恐怖主义和腐败等跨国违法犯罪行为更深一步的担忧。
五是防范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将产生风险传染效应和放大效应。近些年,由于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的优势,其普及率和使用率已经相当可观,第三方支付业务也迅速向金融业领域渗透。支付行业与投融资等金融行业交叉已成为趋势。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性的特征实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得行业交叉所带来的风险扩展迅速,影响范围较广且破坏力较大。然而,这种交叉创新可能会衍生出一些性质不明的金融交叉产品,并且,借助普惠性特征能够使得这类产品在短时间内覆盖全球广大用户。从总体来讲,外资进入金融基础设施市场将加剧了风险的溢出效应,增加了监管难度。
六是防范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影响。国家信息安全是指整个国家信息系统的稳定和有序,不受外界干扰或者侵害,其中包含的金融信息安全类属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一种。
外资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会接入我国信息网络。也就是说,国内外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企业之间的或者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联网的信息网络将实现国际联网,进而获取到大量金融消费者的数据信息。更确切地说,该连接极有可能获取到更深入和宏观的信息。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问题就是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一部分。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我国整体信息安全将会存在一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