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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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23 15:07:47

依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定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博士学位办《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博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规范与知识产权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向培养单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点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校博士研究生处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处网站公示一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培养单位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博士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培养单位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依规查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博士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培养单位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博士研究生学位的资格;博士研究生处在次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将核减或取消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校博士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相关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2/3以上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博士研究生处。若工作小组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博士研究生处,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博士研究生处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博士研究生处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再次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博士研究生处。博士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二次的认定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博士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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