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2014 年),按照《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16〕90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能独立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和未来领导者。
(二)基本要求
1.品德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 热爱科学研究。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
2.知识结构: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深入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方向及国际学术研究前沿。
3.基本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能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具备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通过参与科学研究项目,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主持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探索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各学科根据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制定本学科的具 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二、学科级别和培养方向
(一)学科级别
培养方案按学科级别(一级、二级)制定,学科级别与招生学科级别归口一致。以一级学科招生的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 案,以二级学科招生的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二)培养方向
培养方向既要求具备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又能及时把握学 科发展前沿,实现学术研究优势和人才培养特色双结合,打造学科竞争优势。鼓励在学科交叉和渗透、在国家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及时设置培养方向。每个培养方向应至少有 3 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开出 1 门及以上本培养方向的专属性课程,有充足研究经费和资源保障。
三、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团队指导,鼓励海内外合作培养,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模式。导师(导师团队)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组织读书(学术)报告和开题报告,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交叉学科应组建导师团队进行集体指导。
四、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4 年,具体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自主设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硕博连读研究生 学制为 5 年。
五、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为依据。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拓宽知识基础与国际视野, 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加强学科前沿类、交叉类等课程的设置和全英文教学,鼓励建设整建制的全英文专业模块课程或课程体系。
(一)最低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 14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12 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 4 学分,专业学位课至少 2 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2 学分),读书(学术)报告 2 学分。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 34 学分,其中课程学分 30 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 7 学分,专业学位课至少 8 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6 学分),读书(学术)报告4 学分。
(二)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1)博士研究生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学分
第一外国语 2 学分
(2)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自然辩证法概论 1 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学分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学分第一外国语 2 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 学分),同时应修基础英语二外。
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 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程系 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需修读中国概况和汉 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 程。
2.专业学位课
博士研究生:至少 2 学分,其中学术前沿类或学科交叉类讲座至少开设 1 门。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 8 学分,包括硕士学位课程
和博士学位课程两部分,其中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至少 2 学分。要求研究方法类课程、学术前沿类或学科交叉类讲座分别至少开设 1 门。
3.选修课
博士研究生:专业选修课至少 2 学分。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选修课至少 6 学分;公共素质类课程至少 1 门。
本学科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4.读书(学术)报告
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公开在学科或学院(系)的学术论坛做读书(学术)报告 1 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 1 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学术)报告次数由各学科自主设定。读书(学术)报告考核通过计 2 学分。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要求至少公开在学科或学院(系) 的学术论坛做读书(学术)报告 2 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 2 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学术)报告次数由各学科自主设定。读书(学术)报告考核通过计 4 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学科的硕士生主干课程、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由各学科自主设定。补修的课程计算学分, 但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六、课程教学要求
课程教学内容必须具备学术性,及时将学术前沿、学科交叉类知识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创新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注重对博士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加强课程考核的科学性,处理好知识掌握与能力和素质提升的关系,对课程学习的考核评价注重过程和结果双结合,强化对博士研究生课堂内表现、尤其是课堂外自学的考核评价。
七、培养过程环节管理
(一)社会实践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具体要求按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
(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前提,我校博士研究生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由学院(系)或学科自主设定。
开题报告应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作出论证,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上报告。由以博士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 3 名)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应在学院(系)或学科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者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系)或学科制定。
(三)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答辩(预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安排预答辩(预审)环节。博士研究生应在学院(系)或学科规定的时间点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预答辩(预审)申请表。预答辩(预审)应在所属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 3 名)评审。博士研究生应按学院(系)或学科规定的时间点及要求将学位论文初稿送达预答辩(预审)专家、张贴预答辩告示。通过预答辩(预审)的研究生应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表》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不通过者,必须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课题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团队)指导下, 作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后,根据学院(系)或学科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申请。预答辩(预审)实施细则由学院(系)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
(五)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
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体系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课程设置前沿性与教学质量、培养过程规范性与质量、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学术创新氛围营造与学位论文质量,以及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质量保证体系,造就与培养目标吻合的合格人才。
十、其它
(一)培养方案关联
1.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套用转博当年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其硕士阶段的课程成绩除读书(学术) 报告外全部带入博士阶段。
2.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部)的培养方案套用转博当年的博士生培养方案,硕士阶段的课程成绩仅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
(包括研究生英语应用能力、研究生英语水平测试)带入博士生阶段。
3.硕博连读生(预备)的培养方案套用入学当年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资格考核合格后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培养类型转为硕博连读生的,培养方案套用转博当年的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其硕士研究生阶段的课程成绩除读书(学术)报告外全部带入博士研究生阶段;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培养类型转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套用入学当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个别学科如因自身特点无法适用本办法的,可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适用自身的标准,经所在学部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培养参照相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四)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求与制订要求相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