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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大学(院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6 14:53:29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现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如下:
一、资格审查
(一)申请学位者必须参加并通过资格审查。
(二)申请学位者应根据当年工作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当次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由学院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名单在学院网页公示5天。二是由学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资格审查结果合格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


二、学位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
(一)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含封面、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必须参加学校指定的系统检测。


(二)申请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等有关材料参加当次复制比检测。论文检测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在论文评阅前,由学院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二是在论文答辩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合格者,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文本复制比检测结果认定
根据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中的重合字数比例(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的高低,作如下处理:
1.重合字数比例低于论文总字数的20%,所引用的内容均标明出处,检测结果可认定为合格。
2.重合字数比例等于或超过论文总字数的20%,论文应做修改,至少半年后再按学校有关程序重新申请学位。
3.对古典文献、历史文献学等特殊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重合字数比例可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经校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除外)评阅。
(二)申请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参加当次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申请者须提交《师范类大学(院校)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与博士学位论文一同提供给评阅专家。
(三)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以下对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阅方式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
 ①申请博士学位者;
 ②导师指导的首届毕业硕士研究生;
 ③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④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⑤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⑥各硕士专业(领域)30%研究生(抽查篇数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少抽查1篇);
 ⑦上次论文评阅结论不合格的;
 ⑧其它应当“双盲”送审的。


2.除上述对象之外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
(四)评阅意见认定
在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阅意见中设有A、B、C、D共4项评阅结论,具体为:
A.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建议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
C.论文须进行较大修改,不宜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D.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评阅意见认定办法如下:
1.评阅结论为3A者,须结合专家的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2.评阅结论为2A1B或1A2B或3B或2A1C者,须按专家的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由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认定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3.评阅结论为1A1B1C或1A1B1D或2B1C或2B1D或2A1D者,须将论文再送两位专家评审,若两个评阅意见未出现 C或D,须按专家的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由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认定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论文答辩。
4.评阅结论为上述情况之外者,或学院认定不予答辩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按学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学位。
5.如有1位评阅人认定参加评阅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应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其抄袭、剽窃情节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结论经认定符合答辩要求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导资格的副教授)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外校(非申请人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且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论文答辩会。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外校(非申请人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应为硕士生导师且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须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须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各学院应至少提前3天将各学科专业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


(三)论文答辩要求
1.答辩工作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每年举行两次,一般于5月和11月,其它时间不安排答辩,不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2.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如论文涉及国防、军事或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进行内部答辩的,按学位论文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3.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


4.在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前,答辩委员会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审核。
5.答辩未通过者,或答辩通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者,在未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情况下,论文应做修改,至少半年后再按学校有关程序重新申请学位。


(四)论文答辩程序
论文答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代表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宣布成员与答辩秘书名单,确认会议有效。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3.学位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及其他人员针对学位论文的报告内容进行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以下内容:
 ①审阅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学术活动等。
 ②由秘书逐个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阅意见。
 ③答辩委员逐个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④答辩委员讨论。
 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书。
 ⑥答辩委员签署决议书。
7.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8.论文答辩结束。


(五)通过论文答辩后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学位者在通过论文答辩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授予学位材料和学位论文等。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的开支标准、开支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师范类大学(院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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