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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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22:43:52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十三五”学院事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学院《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积极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现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就资助激励在职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序培养。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制定针对性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有序组织并选拔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
(二)坚持按需培养。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对应匹配,符合学院人才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突出人才培养的实效性与针对性。
(三)坚持择优培养。培养工作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重点培养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岗位上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学院工作满二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及正式聘用人员。
(二)具有硕士学位,且符合招生院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招生条件。
(三)身体健康,且经学院审批无工学矛盾人员。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职工结合个人发展及学院工作需要,向部门提出在职培养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2),并上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初审。
(三)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办理有关手续。由人事处牵头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并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协议》(见附件3)、费用办理等。


四、资助激励政策
(一)报销(预支)学费:职工可按录取单位确定的学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借支并报销学费限额5万元。
(二)设立学业支持期。凡经学院审批,且职工与学院达成资助培养与服务责权利协议的,学院原则上给予三年的学业支持期,期间职工可根据学业安排请假脱产(离岗)学习。(学业支持期从录取通知明确的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三)计发(预发)资助性工资与待遇。为支持职工完成学业,在三年的学业支持期内,若职工因工学矛盾需脱产(离岗)学习,学院仍向读博人员按其在岗标准计发(预发)资助性工资与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具体项目:基本工资、职务职称补贴、岗位性津贴、考核基本奖,不含绩效考核浮动奖及省属事业单位专项绩效奖励等在岗位工作奖励性津贴)。
2.学院按政策配套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聘用人员不含职业年金)。
3.享受工会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计发一次性学业奖励金。获博士学位后,学院给予1万元的奖励金,用于交通、生活补贴。
(五)执行博士专项人才待遇。
凡经学院批准、按规定要求取得博士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院计发以下两项博士专项人才待遇:
1.一次性博士安家补助25万元(需扣除借支报销学费及脱产学习期间对应计发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结算后实行多退少补)。
2.计发博士专项人才津贴,标准1000元/月。如已经评聘为正高职称,人才津贴按学院《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人才津贴发放办法(暂行)》中正高职务执行,不重复享受,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培养管理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录取和服务签约手续。未办理者,不享受学院的有关资助激励政策;在学业支持期内每学期初需提供教学进程安排相关资料,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由学院出资资助带薪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分段累计计算(脱产学习期不计入服务期)。
(三)如职工三年学业支持期后未完成学业还需脱产学习,学院停发(支付)一切费用(含“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但学院可保留人员编制并代为缴纳“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代缴期不得超过三年)。
(四)参加博士考试和读书期间所需费用(含报名费、复试费、培训费、住宿费、学杂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一律由职工个人自理。
(五)原则上学院仅审批资助在职职工攻读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博士学位。
(六)学院校历规定的寒暑假,纳入学业支持期,但在计发一次性博士安家补助时其对应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不予抵扣;


六、违约处理
1.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年限为6年,服务期限未满者,按违约赔偿处理。需向学院支付以下费用:
(1)攻读博士期间学院已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及学费;
(2)学院已支付的一次性学业奖励金及一次性博士安家补助;
(3)违约金3万元。
2.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未能获得学位证,按违约处理,赔偿金为学院已支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及学费;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未能获得学位证,学费由本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3.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学业期间离职的,按违约处理,赔偿金为学院已支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学费及违约金3万元;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学业期间离职的,学费由本人承担。


七、附则
1.学院正式聘用人员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需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入我院,且需签订三方协议。
2.自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且在离岗学习期间学院将不予发放任何工资、津补贴,期间“五险两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本人承担,学院可代为办理(代办期不超过三年)。
3.本办法涉及到的工资、津补贴、“五险两金”均按日历天计算。
4.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学院按原有规定约定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5.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涉及此项业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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