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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教师的博士化进程,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提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效益,规范并健全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在进修、访学等其他类别的培训学习期限内;
(二)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在聘用期限以内;
(三)上学年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四)自愿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培养合同》。
二、培养和学习方式
(一)培养方式分为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是指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由国家按规定标准向培养单位提供,同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毕业后回昆明理工大学的培养模式;委托培养是指培养费用由昆明理工大学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方式予以提供,攻读人员毕业后回昆明理工大学工作的培养模式。
(二)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及个人情况,攻读人员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方式进行学习,学校鼓励以全脱产方式在职攻读博士。全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学习期间不承担所在部门的工作任务,全职在培养单位学习的方式。半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习的同时,承担所在部门部分工作任务的学习方式,其中,在上基础课阶段和论文阶段可全脱产2年时间完成学习。不脱产学习是指攻读人员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习的同时,全额承担本人所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学习方式。
三、学习期限
学习期限原则上按三年执行。根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审批表》交所在部门。
(二)部门对申请人的报考条件、学习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部门审批意见后,报人事处。
若申请人系学校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的,应分别报经组织部、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批准后,出具报考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被录取后,持部门签署意见的《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攻读方式申请确认表》办理第一学年攻读方式确认手续;并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并经公证后交人事处。
(五)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被录取人员及培养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委托)培养协议》。
(六)人事处将攻读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校绩效考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五、日常管理
(一)攻读人员应于每年6月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学习情况汇报表》(一式两份),分别向其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师汇报学习情况;同时填写《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攻读方式申请确认表》,办理下一学年攻读方式确认手续。
(二)所在部门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学习情况汇报表》及学校绩效考核评价的有关文件,确定攻读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其中,完成年度规定学习任务、同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结果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完成学习或工作任务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三)攻读人员申请延期的,应在到达批准期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和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延期。人事处将同意攻读人员延期的有关信息报送校绩效考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六、毕业回校
(一)攻读人员学业结束后,个人和培养单位负责将学籍档案寄送学校人事处。
(二)攻读人员回所在部门报到,并持所在部门出具的工作安排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手续。
(三)人事处与教职工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为教职工兑现学费、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车旅费等有关待遇。
(四)人事处负责维护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信息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本人学习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或综合档案。
(五)人事处将攻读人员毕业返校工作的有关信息报送校绩效考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七、支持措施
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的攻读博士人员,学校给予以下支持:
(一)学费。攻读云南省外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或中科院有关院所的,学校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学费资助;攻读其他院校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学费资助。
(二)工资。攻读人员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含延长)内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根据攻读方式的不同,攻读人员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有关文件享受绩效工资。学校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三)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攻读人员在按规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后,可享受安家费1万元和科研启动费3万元。安家费学校一次性给予,科研启动费由人事处划拨至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立项管理。
(四)车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一年给予攻读人员审批报销一次攻读博士期间的往返车旅费,最多不超过四次,其中1次出差标准,3次探亲标准。
(五)学校支持和鼓励在职职工采取全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协调好部门的各项工作,为攻读博士人员提供学习便利。
八、违约责任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超过学校批准期限,未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2.从毕业证填发之日起30天内未回校人事处报到的;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学习方式或所学专业的;
4.学习期间非健康原因休学、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
5.毕业回校后服务期未满,解除《聘用合同》或擅自脱离学校的;
6.其他违反《聘用合同》或《培养合同》有关条款的。
(二)对违约的教职工,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培养合同》,不再享受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相关待遇;已领取的,应一次性偿还学校给予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三)对违约同时解除《培养合同》的教职工,应一次性偿还学校支付的学费、车旅费等费用;不能一次偿还的,从解除《培养合同》下月起,学校从本人工资中按每月1000元的额度扣回,扣完为止。
(四)对违约同时解除《聘用合同》或擅自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按回校工作后在学校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偿还其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学费、车旅费等费用。其中,全脱产的须按学校支付费用总额的全额偿还、半脱产的须按学校支付费用总额的半额偿还。
(五)违约人员当年履职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对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超过学校批准学习期限的或从毕业证填发之日起30天内未回校人事处报到的教职工,学校对其按旷工处理,学校从到期之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待遇。
(六)违约人员拒绝履行责任的,学校保留通过司法诉讼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九、有关说明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如无特殊原因,学习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学习方式、所学专业,不得同时参加其他类别的培训学习。
(二)学校对同一名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按学校支持措施只提供一次相关费用。
(三)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毕业回校后的工作服务期为5年(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毕业回校后的工作服务期为8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及回校工作服务期内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计入工作服务期。
(四)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达不到《培养合同》规定的工作服务期的,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达到《培养合同》规定的工作服务期。
(五)未经学校人事处同意,校内任何部门不得与任何个人签订学校定向(委托)培养协议,签订的无效。
(六)学校对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的学费资助、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享受、车旅费的报销在攻读人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回校报到后兑现。
(七)报考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的,被录取后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若攻读人员申请毕业后回校工作、学校愿继续聘用的,攻读人员可在履行完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合同等约定后,双方签定新的协议,学校保留攻读人员与学校的聘用关系,但不享受学校在职职工任何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后如按期回校的可参照学校当年引进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且未与学校保留聘用关系的,如取得博士学位后愿意回我校工作,学校优先录用。
十、附则
本办法已经2012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读博士研究生按本办法或《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对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逾期未毕业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