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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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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完善教师培养培育体制,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实际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以公开招考方式在国内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须与所在岗位工作内容和任务紧密相关。
第四条 选派流程
(一)个人申请。报考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说明拟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师资培养计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出具审核意见,确定报考的类别和学习形式。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四)签约派出。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后,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方可派出。未签订协议者,不享受学校的资助政策。
第五条 管理
(一)培养类别
1.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可根据就读学校要求脱产学习1-2年,学校鼓励教师全脱产学习。
2.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经批准考取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按规定应办理离校手续,但经所在学院同意可与学校签订人才预留协议。
(二)攻读学科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方可享受学校的经费资助:
1.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前10%;
2.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
3.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
思政、体育、外语、美术类教师享受学校经费资助的学科为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前20%。上述学科位次百分位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学科评估结果为准。
(三)工作量
1.教师定向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及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不做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和考核。
2.教师定向半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4年内减免50%的教学工作量。
3.科研工作量按所聘岗位进行考核。
(四)学习年限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律不得超过5年。超过学习年限的,不享受学校经费资助。起始时间从获得入学资格之日算起。
(五)延期
确需延期的教师须提供就读院校的证明材料,并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审批手续。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延期超过2年,人才预留协议自动终止,学校不再接收。
(六)服务期
教师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应在校服务至少八年。服务期内外出脱产进修或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服务期顺延。
(七)违约责任
1.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若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聘期届满本人不再续聘的,应偿还就读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校内待遇。
2.教师博士毕业返校后服务期未满,若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应偿还就读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校内待遇及返校后学校资助的其他费用(培养费、安家费和工作启动费等),并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服务费。
(八)其他
事业型人事代理的教师,若在上述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在符合陕西省及学校有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转入事业编制。
第六条 相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在上述学习年限内工资以专项培养费形式按月正常发放,超过上述学习年限只发放基本工资,年底奖励绩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国内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工资停止发放。
2.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按照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二)经费资助
在规定学科及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返校后,可享受以下经费资助:
1.培养费全额报销。
2.其他经费
(1)国内定向培养及在国(境)外就读的,学校按当年博士毕业生引进的标准提供工作启动费。
(2)国内非定向培养的,学校一次性发放学习补贴10万元,并按当年博士毕业生引进的标准提供安家费、购房补贴及工作启动费。
(三)其他
在规定学科攻读国内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签署人才预留协议后,学校保留其在协议期内使用学校住房及子女入学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其他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