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含在职攻读博士)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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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含在职攻读博士)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8:25:48


为适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新形势,实现学校新时期人才队伍建设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海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海南师范大学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海师办[2009]23号)及《海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84号)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进修培训类型
教职工培训的类型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学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业务能力而进行的培训学习活动。
一、学历学位教育的主要类型
(一)攻读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攻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二、 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的主要类型
(一)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新参加工作人员和首次承担高校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国内进修学习。国内进修学习是指教职工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专业知识,为拓展专业知识面、开设新课程奠定基础而在国内知名大学所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国内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是指教职工通过在国内高等学府或著名科研院所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
(四)公派出国研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用的国家公派出国人员;
2.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的公派出国人员;
3.海南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优秀专家、地方合作项目的出国学习人员;
4.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政府间文化交流项目的出国人员;
5.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出国研修人员;
6.学校或上级部门派出的援外人员等。
(五)自费出国研修。自费出国研修是指由教职工本人联系,申请自费出国访学、进修等形式的学习。
(六)出国外语培训考试。出国外语培训考试是指教师参加各类出国外语考试,主要指参加托福、雅思等的培训及考试。
(七)各类短期业务培训。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主要指参加课程培训、学术交流、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和研讨会,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培训。
(八)开展博士后研究。
(九)其它根据学校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类校内外学习进修培训。


第二部分 进修培训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二)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后可以申请进修培训。申请培训的专业原则上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
(三)申请进修的院校应当为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或对口专业学校。
(四)已经参加完一次脱产半年(含半年)以上进修培训或完成一个提高学历形式培训的教职工,需回校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培训;参加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回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培训。
(五)教职工在受到我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我校将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培训申请。待岗人员申请培训,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有违反师德师风规范行为者,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学习培训。


二、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
1.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外硕士学位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教辅及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士。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在省内院校或科研院所就读,如需到国外、省外脱产就读的,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一年考核为优秀,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2.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外博士学位
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辅导员,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省内院校或科研院所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如需到国外、省外脱产就读的,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一年考核为优秀,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岗前培训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初次受聘上岗前,须进行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其中,首次承担高校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参加海南省高师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并以此作为获取相应岗位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
2.申请国内进修学习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讲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岗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后,可以申请国内进修学习。申请国内进修学习者,一般为脱产学习。
3.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凡年龄不满45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岗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后,可以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如果申请的是教育部资助的项目,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国内访问学者,一般为脱产学习。
4.申请公派出国研修
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公派出国研修,具体条件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5.申请自费出国研修
教职工因个人业务和学习发展需要,可申请短期自费出国研修,并报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出国研修不得超过12个月,经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其在编岗位一年,未按时回归的,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6.申请参加出国外语培训考试
教职工因个人业务和学习发展需要,在符合公派出国研修的基本条件下,可申请学校资助其培训外语。
7.申请短期业务培训
因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教师符合继续教育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申请参加短期业务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8.申请博士后研究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博士后研究,原则上只允许在职进站学习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按期出站后须向学校提交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站证明。


三、辅导员攻读博士的条件(教育部的条件)
(一)每年学生工作处将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严格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推荐攻读博士人员必须是一线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和学生工作系统优秀骨干。每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辅导员不应超过辅导员队伍总数的5%。
(二)报名人员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所有报考人员均应在考试报名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时,需认真如实填写《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首先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本人持《报考资格审查表》以及报考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到省教育相关部门审核签章。资格审查结束后,方取得报考资格。
(四)可报考的专业根据当年教育部思政司关于做好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确定。


第三部分 进修培训计划、程序
一、每年下半年,各单位根据人事处发布的关于下一学年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培养计划,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进修计划进行审核,并于12月初报学校讨论,年底将讨论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三、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各教学单位当年脱产参加培训的教职工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5%。


第四部分 进修培训有关待遇
一、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申请国内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教职工在职攻读国内外硕士学位,据此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学习期间享受如下待遇: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效益性绩效工资,同时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申请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教职工在规定学制范围年限在岗非脱产或脱产但没有转走人事关系(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效益性绩效工资,享受在职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2.教职员工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学成(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回校工作的,学校为其报销一次往返的飞机票和住宿费(住宿费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并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博士科研启动金。在规定年限内学成回校工作的,给予学成奖励金3万元,延期一年毕业的给予学成奖励金2万元,延期超过一年的不予奖励。读博期间,申请人其他费用自理。
(三)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1.凡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效益性绩效工资,享受在职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2.教职员工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年限内学成(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回校工作的,学校为其报销一次国内往返的飞机票,并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博士科研启动金。在规定年限内学成回校工作的,给予学成奖励金3万,延期一年毕业的给予学成奖励金2万元,延期超过一年的不予奖励。


二、 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教职员工在进行非学历学位教育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一)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教职员工在国内访学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效益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数发放。享受在职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学成回校后,学校为其报销规定的学费(属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能报销学费的人员除外)、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和一次往返的飞机票。
(二)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效益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数发放。报销一次面签的往返飞机票和住宿费(按规定级别标准)。
(三)申请自费出国(境)研修
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研修的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学习费用自理。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效益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数发放。报销一次面签的往返机票和住宿费(按规定级别标准)。
(四)申请出国外语培训
申请人应申请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出国外语培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下进行,培训期间享受全职在岗待遇。对通过考试并获得出国学习资格者,予以报销相关培训费和考试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报销一次国内往返机票。
(五)申请博士后研究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在职研究的,进站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效益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数发放。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人事档案转出,如确需要转出人事档案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学成回校工作协议,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不签订学成回校工作协议,则学校有权停发工资并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尚在首期聘用合同期限内的,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引进人才待遇。
(六)申请其他国内进修
教职员工在国内进行以上五种进修之外类型的的学习,工资和相关待遇不变。


第五部分 管理与考核
一、外出进修培训前
申请进修培训的人员被录取后,应当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进修学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人员,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审批攻读学位或参加相关进修培训者,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进修培训期间
(一)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如进修培训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学校还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进修培训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进修培训计划(包括进修的形式、培养单位、专业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者,必须经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批准之后,方能向接受进修培训的单位提出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计划者,不得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
(三)进修培训人员因故需延长进修培训期限者,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进修学校的导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延期报告,报学校审批,延期不得超过1年;申请获批后,进修培训人员方可延长进修培训期限。延长期限内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效益性绩效工资。
(四)脱产进修培训6个月的,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一篇论文,脱产进修培训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两篇论文。
(五)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立项等的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须为海南师范大学。
(六)进修培训人员应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时向其所在单位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七)行政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仍须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照常承担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对于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岗位基本要求的人员,可视情节扣发校内绩效,情节严重的将停发所有工资待遇,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的除外。
三、进修培训结束后
(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延期者,延期期限满后仍未毕业取得学位者,须回校工作。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期间停发其所有待遇并按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逾期3个月不回校工作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所签订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在进修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到人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特殊情况要向学校说明原因。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期间停发其所有待遇;逾期3个月不回校工作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进修培训人员应当及时将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交人事处归档。
(四)进修培训完成后,教职工应当根据其本人进修培训类别,提供培训结业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或《博士后证明》、论文发表收录证明等有关证件,并持相关票据到人事处办理有关费用报销等手续。进修培训人员不能完成进修培训计划,无法取得相关证书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没有按要求发表论文或达不到篇数要求的,学校不予以报销学费,属于6个月进修培训期的扣发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效益性绩效工资,属于一年以上进修培训期的扣发两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效益性绩效工资。
(五)参加国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 6个月以上者,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在院(系)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学习总结和学术报告的情况报告提交人事处备案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未做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者,不予报销规定的培训费用。
(六)进修培训结束后,进修培训人员应当为学校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1.攻读国内外硕士学位者,服务期限为6年;攻读国内外博士学位者服务期限为9年,时间从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尚处于首期聘用期者,从聘期期满后计算。
2.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服务期限为6年,时间从其完成培训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尚处于首期聘用期者,从聘期期满后计算。
3.出国(境)研修的服务期限为9年,时间从其完成培训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尚处于首期聘用期者,从聘期期满后计算。
4.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服务期限为9年,时间从其博士后出站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尚处于首期聘用期者,从聘期期满后计算。
5. 尚属于服务期内的教职工申请第二次进修培训者,结束进修培训后回学校工作,其服务年限在未完成的服务年限上加上进修培训类型要求回校的服务年限
6.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辞职者,尚处于首期聘用期者,除按规定返还安家费、购房补贴(以服务年限计算返还)、科研启动费和缴纳违约金外,还退还学校为其报销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和进修培训期间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效益性绩效工资(以服务年限均摊计算),同时还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是尚未履行部分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首期聘用期满而进修培训要求的服务期未满者,退还学校为其报销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和进修培训期间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效益性绩效工资(以服务年限均摊计算),同时还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是尚未履行部分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以上费用缴清后,还应付给学校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每年5万元。


第六部分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海师办[2009]23号)及《海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84号)同时废止。
(二)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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