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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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16:0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学与管理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岗位要求和学院发展,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四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来校工作满一年。
(三)所报考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国(境)外学历(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于报名前2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招生简章和《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审批表》,明确攻读博士学校、专业、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六条 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的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于报名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报人事处。申请人为中层干部的,需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七条 学院审批。人事处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可申请离岗,时间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联系,并于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学院有权要求其回岗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申请批准的离岗期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一般业绩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申请批准的离岗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业绩积分可作为突出业绩奖励性绩效。
第十四条 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经费。仅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的教职工,学院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发放。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和《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协议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造单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须与学院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应在学院履行八年服务期(上级组织调动除外)。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期间或服务期内要求辞职、调离的,必须全额退还学院的资助以及离岗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并按未满服务年限缴纳每年10000元违约金。
第十九条 已享受过学院在职攻读博士经费资助者,不再参照此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此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在读博士的教职工,与学院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协议书》后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院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政策与之相违者,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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