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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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6:39:34


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指导原则
1.学校鼓励广大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且支持教师以委培或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位。
2.按照“按需培养、学有所用”的原则,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3.兼顾专业学科平衡,除保证重点专业学科外,要向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优秀人才等倾斜。
4.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紧紧围绕专业学科发展和团队建设,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安排,每个教学部门每年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二、申请报考条件
博士学历学位进修应满足下列条件:
1.教师岗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者,调入人员在校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者,经审核批准可申请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非教师岗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报考,确需报考须达到在校工作满5年的条件。报考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当年的12月31日。
2.申请报考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8周岁。
3.如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可不受服务期限制,报名参加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学习,但服务期在本人毕业后累加计算。
报考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新进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足三年报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要重新核定工作时间内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未达到的要返还多发放的绩效。


三、申请报考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治学院教师外出学习申请表》(附件1),本表一式三份,报考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各一份。
2.所在单位认真核实教职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学人员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审核,非教学人员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统筹安排,并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同意后方可批准。
3.申请人办理报考等各类手续。
4.申请人被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5.学业完成后,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报到,根据相关政策及协议兑现博士待遇。
6.报考审批程序的具体流程可参见《长治学院教工报考研究生审批流程图》(附件2)。 凡未经审批报考博士研究生或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及时向招考单位通报,并且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任何待遇,情节严重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攻读期间的管理与待遇
(一)攻读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者,按自动辞职对待,学院与之解除人事关系。经审核批准后,学院为之办理转档、户口、组织关系、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二)以在职形式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者,执行以下规定:
1.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仍占所在单位编制,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按照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享受工资、国家绩效和福利待遇,校内绩效部分参照本规定“五(一)获得学位后的待遇”执行。
2.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学费,由学院承担。住宿费、交通费每年凭票报销,住宿费报销上限每学年2400元,学费报销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5000元。考取院校如不安排住宿,校外住宿的费用按安家费形式发放,上限每学年3000元。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
3.为了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及早完成学业,学院允许攻读学位的教工脱产学习,允许其在读期间不再承担任何教学和管理工作。学业最后一年可承担相关教学和管理工作,其他时间须脱产学习。
4.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应在规定年限内毕业,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到人事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未能取得学历学位的,规定学制内学校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学费,学制外的所有费用个人承担。


五、获得学位后的管理与待遇
(一)获得学位后的待遇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按期返校并履行协议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取得双证的博士生发放安家费5万元。返校后根据其科研成果按相应学制年限按月发放在读期间一定数量的校内岗位绩效,校内绩效上限不超过本人职称对应专技岗位最低级的1/2。
2.配备科研启动费:文科8万元,理科10万元。
3.提供笔记本电脑1台。
4.服务期内(8年)享受校内四级教授校内绩效,服务期满后按实际职务职称发放校内津贴。
(二)获得学位后的管理
1.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回所在单位工作。逾期30个工作日不回校报到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赔偿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培养费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发放的各种形式工资,并交纳未完成服务期的违约金。
2.教职工返校后的服务期为8年,在服务期内调离或辞职的,须100%返还上学期间的工资、国家绩效、福利待遇以及学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等培养费用。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按返校后签订的协议执行。
3.教职工回校报到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更改学历学位及签订协议等手续。服务期内实习协议管理。

 
六、其他
1.本规定所仅限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
2.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须重新申请。
3.本规定自2016年6月起执行。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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