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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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6:46:13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修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两次学历学位进修至少间隔四年。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中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进修人数
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数为1—2人。各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员的教学、科研等实绩,选拔确定年度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选。
机关等管理单位(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学校鼓励教职工到“211”工程以上重点高校及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进修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的国家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老职工提租补贴、新职工购房补贴等由学校支付。脱产学习期间的校内岗位基础津贴、交通费、误餐补贴等停发,岗位绩效津贴全额核拨给所在单位。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报考费、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由个人自理。入学后四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学校给予四万元奖励,五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学校给予二万元奖励,五年以上取得研究生博士学历学位者,学校不予以奖励。


四、其他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毕业后须取得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其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任务,确需安排工作的,须办理回校上班手续,恢复相关待遇,作非脱产学习处理;未办理回校上班手续人员视同脱产学习,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时须将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3.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原则、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执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院发〔2009〕98号)中的相关规定。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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