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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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国内硕博研究生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7:51:25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满足学校可持续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师资队伍整体结构,科学制定教职工学历提高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二)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新建专业和专业建设急需的教师优先推荐。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科研任务及所担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二)报考专业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要求和工作需要,同时与所从事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
(三)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见习期满即可申请;硕士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时间必须满三年,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学习。
(四)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教学人员近三年必须满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近三年必须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五)教职工报考硕士研究生,教学人员近二年必须满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近二年必须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六)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工作需要、申请人工作岗位、报名条件、工作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多人报考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推荐。
(三)相关部门审核。人事处、教务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然后由人事处向学校提出学历提高培养计划名单,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经学校批准报考研究生的人员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签订相关协议、登记造册,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者,学校不予认可并不得享受有关待遇。考取统招类别研究生人员档案提走者,停发工资和福利,解除人事关系;委培或定向不提档案者,签订协议,毕业后,双证齐全,办理复职手续。未经批准脱产进修研究生的人员,视同自动离职,自离校之日起自动解除人事关系。


四、管理和待遇
(一)工资
1.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前两项)和基础绩效部分,停发奖励绩效部分。非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其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执行。
2.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硕士人员,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正常工资晋升条件时,予以晋升工资(档案工资)。
(二)学费及有关费用补贴
1.签订协议的攻读委培或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按期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并按时回校工作的人员,学校按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扣除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另为其报销学费及往返车船费(一年两次)等。
2.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三)职称
凡签订协议且发基本工资者,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期间,本人教学科研和其他条件符合晋升职称标准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科研启动经费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科10万元、文科5万元(按学校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五、攻读人员管理
(一)攻读研究生人员,同时接受学校及在读院校的管理。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保持与在读人员及在读院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读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按时回校工作。
(二) 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在学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并应承担学校与在读院校的学术或其他的交流任务,每学期末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情况汇报表》(附件2)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保持学校对在读人员的正常管理。
(三)对在学习期间不按规定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工资,视为自动离职。
(四)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不能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须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延期申请表》(附件3),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仍须脱产学习,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前两项)。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取得学历、学位者,须回校正常工作。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所有攻读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六)经学校批准报考并被录取的教职工,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
(七)教职工在获得学历学位后,持学位证、毕业证等原件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和有关学历学位变更手续。
(八) 办理离校手续的统招研究生,在其完成学业之后,若申请回校工作,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聘用。符合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九)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若提前调出,除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工资、毕业后发放的补贴及报销的费用外,另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违约金2万元。
(十)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因个人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证者,学校将扣除学习期间所支付工资的50%。


六、附则
(一)此规定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出台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继续按协议执行。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二)攻读国外硕士、博士研究生,另行规定。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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