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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校人字[2016]83号),第一条 为优化教职工学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本办法只限在职攻读研究生,统招统分攻读研究生则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的单位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原则上在本校攻读,省内学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原则上在省内学校攻读。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热爱学校和本职岗位工作,具有学成归来后为学校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报考专业与现从事岗位基本一致;
3.来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 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造成教学事故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者,或其他不适合攻读研究生的情况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六条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行政管理人员由组织部审核)、学校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实行计划管理。《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计划汇总表》(附件1)及《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审批表》(附件2)由各单位每年6月份上报至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和组织部联审后报学校批准执行。各单位要把教职工国内访学、出国留学等培训工作与攻读研究生一并统筹安排,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位率不低于80%,行政管理人员在位率不低于90%,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 教职工考取研究生后,必须在开学前带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备案,签订《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附件3),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脱产攻读研究生须办理组织人事请假离岗手续,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接受学校和就读单位双重管理。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必须完成本岗位工作方可享受全部工资待遇。脱产攻读研究生期间,只发放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待遇,停发学校补助部分,但可按业绩享受奖励津贴和专项奖励。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达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回原单位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毕业回校工作后方可参加职务竞聘。
第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确需出国(境) 短期进修、学术交流的,须按《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休学、退学、延长学习期限,以及毕业后要求继续深造(如报考高一层次学位或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须提前3个月向入学前所在单位申请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所需学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学校一次性补助就读期间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2017年1月1日之前取得学位者,不超过15000元;201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学位者,不超过25000元),其余一切费用自理。教职工应在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当年,申请学历学费补助,逾期不予发放补助。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申请补助者,应及时向人事处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教职工研究生毕业后,应持毕业证、学位证回学校人事处报到。同等条件下,学校鼓励各单位优先聘用回本校工作的统招统分研究生。
第十五条 教职工研究生毕业后,为学校服务年限不满足有关要求,须按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补偿暂行规定》(校人字[2016]47号)相应标准进行服务期违约补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