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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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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修培训基本原则
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突出重点,协议约束”的基本原则。
1.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有计划、按需求组织教职工进修培训,教职工进修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聘任岗位工作一致。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以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为重点,优先满足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紧缺专业教师的需要,重点支持有专项经费资助的教师进修培训。
3.外派进修培训教师应符合学院规定条件,并与学院以协议方式建立相互约束关系。
二、进修培训形式
1.学历(学位)和非学历(学位)进修。学历(学位)具体指在职攻读博士及硕士学位的进修培训;非学历(学位)包括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到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到相应的行业企业挂职、教学能力提升、骨干教师进修等形式。
2.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短期培训指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项目;超过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和访学属于长期项目。
3.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管理规定按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文件执行。
三、进修培训具体要求
(一)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1.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及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人员,在校工作时间必须在2年及以上,在校工作期间年度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申请的学位攻读专业必须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匹配。在职攻读期间必须参加学院的年度绩效考核。
2.脱产攻读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1.申请长期进修培训项目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各学系的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学科团队骨干、新办专业教师、青年骨干教师等。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校工作年限在2年及以上,且年度绩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脱产长期培训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与学院签订长期培训协议书,明确培训期间的任务和要求。
3.参加教学能力提升项目的教师,一般指承担学院新开课程的教师。参加培训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应完成3门主干课程的学习并考核合格,其中1门课程为近2年学院急需开设的课程。
4.到相应的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教师,每年应当为学院完成或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1个标准业绩点的纵向或横向项目。
(三)教职工在接受一次长期进修培训并完成学校(或学院)规定的进修任务后,原则上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方可再次申请进修培训;特殊情况也须在学校工作2年及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培训。
教职工在接受一次短期培训项目并完成学校(或学院)规定的进修任务后,原则上应在聘任岗位上工作1年及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培训。
四、进修培训管理工作
(一)培训计划
1.各学系于每年4月、11月底前编制本学系教职工下一学期培训计划,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统计表》,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形式、培训任务、培训时限等。各学系安排的脱产进修人数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10%。学院机关部门人员同学年参加进修人数可选派1人。
2.党政办、教务科协调各有关学系确定下一学期(或学年)学院教职工培训计划,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明确培训任务。
2.所在学系领导签署意见。
3.教务科意见,报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4.党政办核对培训计划,确认培训人员的培训资格。
五、进修培训待遇和服务期及违约赔偿
按照《丽水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丽学院 〔2012〕1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学院协议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未涉及事宜按照《丽水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丽学院 〔2012〕1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