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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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8 09:21: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在职培训进修的范围。
    (一)学历进修。指教职工通过在职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等。本规定所指的学历系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指教职工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等形式。教师岗前培训规定另行制定。
    (三)特殊工种上岗培训。指电工、锅炉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的上岗培训。
(四)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为主的原则。
    (二)培训进修内容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培养对象以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优先发展学科的教师和公安业务教师优先的原则。
    其他人员根据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
    (四)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计划,对各部门进修申请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各部门要从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需要及人员学历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本部门教职工的培训进修。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比例确定。
    (一)教学部门每年参加研究生学历进修的人数(含当年申请计划人数在内,下同)不得超过本部门在编人员的20%,其他培训进修视具体情况审定。
(二) 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部门每年参加在职学历进修、岗位培训的人数按下列标准执行:部门人数(不含职工,下同)在5人以下的,在读人数不得超过1人;部门人数 在6-10人的,在读人数不得超过2人;部门人数在11-20人的,在读人数不得超过3人;部门人数在21人以上的,在读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培训进修。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二)正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三)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的人员;
    (四)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五)对服务期限与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未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非在职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如本人坚持离职进修,须向学院提出辞职申请。
职工申请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不予批准。如本人坚持报考,须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教师申请在职研究生进修的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者可优先。
    2、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近三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获院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3、学院新引进的教师申请在职研究生进修,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到录取时满2年,下同);其他教师经本院批准在职进修取得学历(学位)后,除公安业务和学院紧缺专业的可连续申请外,须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才能申请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4、进修专业须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关。
    (二)申请程序。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学历进修限额内择优推荐,经院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党政管理(含教辅部门)干部申请在职进修的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党政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同志,联系群众。
    2、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的人员可优先。
    3、党政管理干部申请在职学历进修,须在我院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3年;经本院批准进行在职进修取得学历(学位)后,须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3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才能申请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二)申请程序。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可供推荐学历进修、岗位培训的限额内择优推荐,经院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在职学历进修管理。
    (一)教师进修期间,应当遵守进修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且每学期向所在部门书面报告一次进修情况;每学年应向本部门全体教师或
学生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党政管理干部在职进修的,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工作为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二)教师在职进修期间至少应承担同职务教师60%的课时量。未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发其基本工资中的活工资部分。
教职工进修期间的岗位津贴按《学院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学期内累计脱产1个月的,扣发1个月同城待遇,达到2个月的,扣发2个月的同城待遇,依次类推;其他目标性奖项的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 干部、教师在职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培训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的,须经学院批准。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间的学费等费用自理。以脱产方 式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须在原批准期限截止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限申请一次,延长期最长 不超过1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内除学费等费用自理外,并扣发基本工资中的活工资(30%)部分和职务岗位津贴。
    (四)在进修期间已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按学院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和评聘。
    (五)在职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均列入各部门编制,培训进修结束后按协议回原岗位工作,且毕业后应在我院完成一定的服务期,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培训进修人员毕业或结业后不按期回院工作的,按协议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取本市以外地区高校(在本市办班的除外)在职研究生的教师,按在职脱产方式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须经所在部门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在本地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不转人事关系,确需转人事关系或申请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办理离职手续。
(三)经批准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至少应承担同职务教师工作量的80%,并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


    第十条 高级访问学者管理。
    (一)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本着新专业建设需要优先、课程建设和教师队伍知识结构调整优先、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师优先的原则选派教师任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
    (二)教师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
(三)经批准参加高级访问学者进修的人员,进修结束返校后应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其他类型岗位培训。
    (一)教职工申请参加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其他类型岗位培训,需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
    (二)工人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培训,由院政治部人事处提出方案,经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参加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其他类型岗位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应与所聘岗位职责一致(学院安排转岗者除外)。


第十二条 干部、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博士后研究及高级访问学者,在办理录取、离岗手续时,需与学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费用。
    (一)教职工经学院同意参加本科以上学历进修、岗位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所需学费、培训费由个人先行垫付,毕业(结业)后凭其相关毕业(学位)证、短期培训结业证、合格证和学籍材料送政治部人事处验收确认后,经原审批职能部门登记审核,送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
参加学历进修的报考费、考前辅导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自理。参加岗位培训及特殊工种培训的住宿费、交通费根据有关规定报销。
    (二)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取得相关毕业(学位)证、短期培训结业证、合格证的,所有费用自理;已经由学院先行垫付的,必须返还。
    (三)教职工进修与所从事岗位不一致、非学院所需专业学历(学位)、参加大专及以下学历进修、各类非指定性课程进修、专业证书班等所有费用自理。
(四) 教职工培训进修期间自费出国(短期探亲、旅游除外)、调离学院、辞职,除退回学院承担的培训费外还应交纳违约金:攻读博士学位的,每学习一年交违约金 1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每学习一年交违约金8000元;高级访问学者,每学习一年交违约金10000元。在职脱产培训进修的除交纳上 述违约金、培训费外,还需退回学习期间领取的工资。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教职工申请学历进修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至4月,申请博士后研究和高级访问学者的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二)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以外的人员申请在职进修,报考条件、审批程序、培训费及管理参照党政管理干部规定办理。
(三)培训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及时将进修所取得的相关毕业(学位)证、短期培训结业证、合格证和学籍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进修总结等交院政治部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验收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生效前经批准正在培训进修并与学院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本规定由院政治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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