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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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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使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能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突出重点、在职学习、市内就读。
(二)学院送培与自费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三)根据学院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送培教职工不脱产攻读研究生的原则。
(四)保证重点、兼顾平衡,指标向教师和骨干管理岗位倾斜的原则。
二、送培类型和就读形式
送培研究生的类型有:委托培养(含定向、单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其它形式的在职研究生(含高师硕士)。
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仅限专任教师可以报考,且只能选择市内高校,采用不脱产学习的形式。
报考其它形式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应选择市内高校。如所报考专业是学院工作急需,而重庆市内高校又无相应的专业,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市外高校。如市外高校在学院行课期间需要集中授课,可申请脱产学习。不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计算。脱产学习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三、在职攻读研究生报名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学院,安心在学院工作。
(三)人事档案关系在学院。
(四)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承担专业建设任务或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教学效果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在学院工作期间年终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教学效果及工作表现不好的,一票否决。
(五)报考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报名时应在学院工作满一个聘期;报考其它形式在职研究生,报名时在学院工作应满两年;
专任教师在来学院工作前,已在其它学校从事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者(根据档案记载),在学院工作时间满一年即可报名。
(六)符合国家、省市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的人员,需在每年5月,提出报考的个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报考研究生审批表》(附件),在每年5月20日前将申请和审批表交单位负责人。
(二)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情况,工作表现及本部门专业建设或岗位工作的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若当年报名人数较多,应按工作需要分期分批推荐。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由部门汇总后于6月以前报人事处。
(三)学院审批。人事处于每年6月对全院推荐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等)一起初审,提出建议意见,报学院审批。
(四)经学院领导批准的人员,集中统一办理报考手续。
(五)通过入学考试的人员,于入学前的学期末到人事处备案,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五条 相关待遇
(一)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1.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前提下(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任务),学院发放基本工资、院龄津贴和60%的奖金、绩效工资(其他不再发放),校内其他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达不到基本要求的,以实际在岗时间和实际完成工作量所占比例发放工资、津贴和校内福利。
2.完成学业回学院后,享受相应职务和岗位工资待遇。
3.根据学习期间完成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情况及学院的工作需求,毕业后发放一次性奖金博士2-4万元,硕士1-2万元;
4.属于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内的人员,按毕业当年学院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标准,报销学费和享受相应补贴。
(二)其它形式在职研究生
1.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管理人员在岗,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院龄津贴和30%的岗位工资(其他不再发放),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
3.完成学业回学院后,享受相应职务和岗位的工资待遇。
4.属于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内的人员,报销学费和发放一次奖金博士2-4万万元,硕士1-2万元。
第六条 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的责任
(一)学习期间,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首先保证学院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承担所在系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管理人员要承担管理基础建设工作。
(三)每学年向所在系或部门提交一次学习期间情况汇报(含学业进度,学业成绩,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情况),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
(四)完成研究生学业回学院后,需在学院服务五年。服务期从取得学位之日算起。
第七条 其它有关规定
(一)未经学院批准报名,考取含委培、定向、单考研究生的,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相应待遇。
(二)经学院批准报考但擅自改报其它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毕业后不享受学院有关奖励政策。
(三)同意报考的申请仅为当年有效。如当年未能考上,第二年继续报考的,应重新申请。
(四)经学院批准在职读研的教职工,毕业后因个人原因服务期未满辞职的,应按比例退还一次性奖金、所享受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和脱产学习期内学院所发的工资、福利和学院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实行,学院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