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政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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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5:57:1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全区党校(行政学院)“十四五”建设和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提升教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为“一流校(院)”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精神,鼓励支持校(院)各类人才攻读与本岗位、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支持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与工作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条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提高、重点培养、确保质量”原则,既保证校(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又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既实现教职工队伍学历学位整体提升,又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学以致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相关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院)所有在编在岗并以定向(委托)培养方式提升学历学位或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不离岗或短期离岗)的教职工。部门应在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人员结构及工作需求,自行制定本部门学历学位提升计划,拟定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作为本部门学历学位提升培养人选。
  第四条各类人员报考提升学历学位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报考年限要求: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需在校(院)工作满1年以上;教学科研岗位非教师人员、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或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需在校(院)工作满3年以上;拟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的,需在校(院)工作满1年以上。
  (二)服务年限要求: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2年;博士后出站后,在校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三)其他: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录取后,需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或《申请博士后站工作审批表》。书面申请需包含本人近年来工作业绩、申报理由(结合专业及工作需求)、拟报考学校、专业(报考博士及进站博士后需注明导师及研究方向)、学制、毕业后规划等。拟报考多个学校的,可在申请书中一并注明;如报考学校及专业有变更,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部门推荐。根据个人申报材料,在保证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报考和在读人数不得超过部门总人数的1/3),综合考虑申报人专业研究方向与部门人才梯队建设、学科建设匹配度、部门工作安排、报考资格条件等因素,在《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部门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人事处审核。根据部门分管校(院)领导审批意见、部门推荐意见以及校(院)人才队伍建设现状,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院)领导审定。
第八条审批备案。经组织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个人,需提交个人承诺书,与校(院)签订协议书并备案。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九条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学研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需按要求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在读学校。
  第十条在读期间,个人应当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主动与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部门应加强对在读个人的日常管理,对事关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并定期向部门分管校(院)领导汇报在读人员情况,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在读期间,每年度末个人需回校(院)参加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等次;成绩特别优异或在学术上获国家级奖项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校(院)委会研究,年度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优秀;被在读学校取消学历学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在读期间,人事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在读教职工的管理,建立述学机制,每年组织1次座谈会进行述学。
第十三条在读期间,因个人言行不当给校(院)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人事处进行约谈,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相应处理。被在读学校取消学历学位的,需全额返还支持奖励政策所发放的相关费用。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支持与奖惩政策
  第十四条攻读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学制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第1年工作量全部减免,视为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其后第2-4年,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视为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正常考核。
  (二)学制内工龄、校龄连续计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符合职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正常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符合人才评选条件可参加各类人才评选。
  (三)未配备笔记本电脑的人员,可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产权属校(院)所有,读博期间个人保管使用。
  (四)入学前担任领导职务的,毕业或出站后参与职务晋升,可在同等条件人员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在职攻读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进博士后站工作所需费用列入专项经费,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以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攻读学历学位的,学费一般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二)因学习成绩优异,在读学校给予减免学费的,校(院)按其攻读学校学费标准,一次性予以科研资助。
  (三)硕士研究生学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学制期限的,不予报销学费。
  (四)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4年(具体按在读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必须返回校(院)正常工作。如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1年,由校(院)全额报销学费及路费(每年报销2次往返路费);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的,在职称评聘过程中任职年限延长1年。
  (五)博士研究生仅取得博士学位的,按照学费总额的80%报销;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按照学费总额的60%报销。
  (六)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返校(院)工作的,根据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一次性奖励津贴8万元。一次性奖励津贴按照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3-4年)+1年的时限,全额提供,其后每超出1年,校(院)提供的津贴按津贴总额相应缩减10%。
  (七)教职工报考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校(院)提供的资助。报考同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自行承担。学历学位教育尚未结束期间,校(院)不再安排其他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
未经校(院)批准报考就读的,不予支持,不享受本规定所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违约情形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提升学历期间或毕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约,需按照培养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返回校(院)工作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调离或离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途停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服务年限,不包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习时间以及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时间,所有服务年限单独计算,不累加。
  第十八条报考非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需在校(院)工作满3年以上,考取后需办理离职手续。如毕业后愿意回校(院)工作的,在校(院)自主招聘范围内优先考虑,按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等到人事处验证,办理学籍调档手续,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院)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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