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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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23 16:1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升学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序推进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进修包括:博士后研修、国内外各类非学历(学位)进修访学、学院2个月 (管理服务部门1个月) 以上的培训或工程实践等项目。
第四条 申请进修的教职工需符合相应进修项目及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需培养,工学互益。教职工进修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以服从学校工作需要为前提。不符合学校发展建设要求的进修申请,学校不予支持。
第六条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全校教职工进修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领域,兼顾三支队伍,注重实际效果。
第七条 择优推荐,分类管理。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根据进修计划及申请人以往业绩成果进行择优推荐,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性质、进修项目类别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先行与学校、所在学院(部门)签订进修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方可参加进修培训。凡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进修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研修
(一)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岗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进行博士后研修。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下需要连读的,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教职工申请进行博士后研修,研修前各年度须考核合格,有1个年度为“基本合格”者,工作年限顺延1年;有1个年度为“不合格”者,工作年限顺延2年。
(三)专任教师博士毕业后,申请博士后研修前须教学工作量饱满,科研业绩突出。教学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进行博士后研修。
(四)学校不支持教职工以离职方式进行博士后研修。教职工以在职身份进行博士后研修,研修期间学校不转人事和档案关系。
(五)学校鼓励教职工选择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著名研究机构进行博士后研修,原则上不支持教职工选择疆内院校。
(六)教职工进行博士后研修,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研修期间校内各项薪酬待遇视同在岗对待。
(七)教职工进行博士后研修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研修期间,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视同(但不等同)为满工作量。
(八)教职工进行博士后研修,自进站之日起至正常出站后一年内,应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论文2篇。


第十条 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
(一)访问学者需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应具有讲师或副教授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过去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二)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教学评价获得1次(含1次)以上优秀等级;学校重点培养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突出业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者优先考虑。
(三)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985”、“211”高校)或区外知名研究机构;访学的对应学科平台应是访学单位拥有的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平台,须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高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四)访问学者及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年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访问学者及高级访问学者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后一年内,应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论文1篇。
(六)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按其文件或通知要求执行;公派出国留学、国(境)外访学进修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申报人按其通知的要求申报。
(七)访问学者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短期进修培训
(一)短期进修培训申请者需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前提下,申请旨在提高教职工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水平的进修培训。
(二)各类单科进修(专业进修)应选择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主修科目应为学校专业发展、学科建设急需,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专职教师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分担。
(三)外语培训除各类专项任务外,原则上仅限于日语、俄语及其他学校对外工作需要的小语种专业,期限不超过1年。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初学者疆外进修,初学者应立足于本地培训。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分担。
(四)管理服务岗位人员专业进修或业务培训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自筹经费的部门,原则上费用自行承担;无自筹经费的部门,学费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由所在部门在其经费预算内解决。
第十二条 各类进修培训的服务年限计算按照学校离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根据个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领域,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2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进修申请,各单位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单位须提前1个月将本单位拟推荐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计划报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国内外各类进修培训,须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根据年度培养计划、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工作岗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进修。
学院2个月 (管理服务部门1个月) 以下的短期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方可外出进修。
学院辅导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及研究生秘书等须经所在学院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学院推荐当年进行博士后研修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学院专职教师人数的5%;各学院拟推荐的进修人员数量每年同期不得超过本学院教职工人数的10%;各学院每学期在外脱产进修2个月以上的专职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专职教师的20%(含攻读学历、学位),高于该比例的,原则上不再派遣专职教师外出进修。
第十六条 学校不支持教职工进行多个项目连续进修。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外出进修。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未经规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自行外出进修,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进行博士后研修的人员,研修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工龄计算及工资晋级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原则上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国家、自治区、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进修结束后未达到进修目标要求者,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其在研修期间已发放的津补贴。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三个月以上)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进修协议。未正常履行进修协议即调离、辞聘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已发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追究违约责任。进修前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因故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如培训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访学、博士后研修延期只能申请1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者做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进修返校后的服务期内,2年之内一般不再安排参加新的培训或进修;对确因工作需要再次进修培训的,需履行报批程序,同时顺延累加服务年限。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进修服务年限计算、违约赔偿及离职处理按照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进修期间,国家、自治区、学校相关政策调整的,其待遇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新师人字[2004]12号)、《新疆师范大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新师人字[2006]28号)、《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新师校字[2014]31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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