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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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放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6:21:58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能适应开放大学全面战略转型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职工队伍,推动教职工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进修对象与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开放大学(含教育台、电教馆、电中)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2.教职工进修培训本着“立足岗位、在职为主、突出重点、按需培训、注重考核”的原则,进修和培训的内容以工作需要为前提,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适应,且应以业余在职进修为主,须处理好工学矛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结果的考核。
  3.申请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应当在开放大学工作满三整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批准完成一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进修后,应间隔三整年以上才能申请参加第二次学历学位进修。
  4.为保证员工公平享有培训的机会和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员工提出学历进修申请并获批准后,允许以连续三年、间隔一年为一个周期。即当年未考取的,若第二年和第三年继续报考,当年须重新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四年不得继续报考。
      5.学校择优推荐安排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进修和培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优先考虑骨干教师或优秀青年教师,以及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务拔尖的管理、技术和科研人员。


  二、培训进修形式与内容
  学校教职工按相关规定和工作岗位需要,可参加不同形式的进修培训。
  1.岗前培训:所有新进人员须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组织的入职培训和岗位锻炼培训。
  2.岗位资质认证培训:按规定或部门要求应持有相关岗位资格证书的现职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关资格证书培训。教师应在入职两年内,取得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以作为续聘依据。其他教职工也可根据岗位现实需求,提出相关岗位技能和资质认证的培训申请。
  3.短期研修:教职工结合工作岗位要求,根据学校或所在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教学、资源建设、事业发展等实际需要,可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单科进修。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开放教育短期研修班,选派业务和管理骨干到境外进修。
  4.学历学位进修:学校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教育部承认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职攻读研究生,学科和专业的选择应大类对口,符合学校事业发展与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修地原则上为上海,对因专业原因确需到外地高校进修的,经学校领导班子同意后方可报读。学校积极鼓励教职工选择具有优势学科专业的普通高校进修,不支持参加外地高校在上海设置的培训教学点进修,也不再支持本专科层次的学历进修。
  5.国内外访问学者: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课程教学、资源建设、事业发展等实际需要,推荐或选派骨干教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国内外高校与研究机构做访问学者。
  6.教师产学研践习:为提高教师与生产实践活动相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学校有计划地推荐或支持青年教师利用多种形式前往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单位开展产学研项目践习。
7.其他:结合各类岗位要求,学校与所在单位、部门在政策允可范围内以多渠道和方式支持有关教师、管理、科研、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员工通过网络课程培训等新形式开展个人学习进修活动。


  三、实施程序与管理考核
  1.教职工申请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应如实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实行事前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根据上级规定,学校严禁教职工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提高学习、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参加的要立即退出。为保证各部门工作的有序性和学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力资源部、师资中心于每年的3月和10月分别受理下一个半年的培训进修计划和审批工作。学校不受理未纳入培训进修计划和未经审批的临时进修申请,对非计划内的进修培训不予支持。
  2.学校教职工应结合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进修培训方式和内容,填写统一的《上海开放大学员工进修培训申报表》(见附1)后,向所在部门申报。各部门根据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工作统筹安排的实际,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或师资中心。
  3.课程单科进修等国内各类短期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或师资中心审批;学历学位进修由人力资源部或师资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各类骨干人员的国(境)外短中期研修或国内中长期访学进修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对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的人员,各单位、部门要全面关心其学习情况。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不影响岗位工作为前提。就读期间,每学期应提供由进修院系盖章及导师签名的课表给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在第一年学习期间,经部门同意,每周最多可利用两个半天工作时间参加学习,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自第二年起,利用工作时间学习均按事假处理。教师原则上应利用非坐班时间参加学习,在第一年学习期间,经部门和师资中心同意,每周最多可利用半天工作时间参加学习,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自第二年起,利用工作时间学习均按事假处理。在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可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给予一至两周左右的写作时间。
  5.培训进修期限超过6个月及以上者,须每年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或提交进修小结,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培训进修结束后,要及时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员工进修培训考核表》(见附2),并将相关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6.参加博士进修、境外研修、国内外访学以及重要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应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7.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境)外访学和短期培训者,应与学校另行签订协议(具体见附3、4)。在进修培训结束后,为学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五年,如服务时间不到五年的,学校按实际服务时间,以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培训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1.学校将逐步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保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师资中心统筹支出。
  2.经审批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进修的人员,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单位承担总学费的三分之一(不含重修重考、住宿、交通等费用),且学费的报销金额按所进修的规定学制每年最多不超过一万元,其他由个人承担。
  3.经审批同意参加的岗位资质认证培训、相关业务或岗位短期培训,学习结束后凭合格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给予报销培训经费,报销金额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由市教委或其他渠道支持的培训项目以及开放大学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学费报销标准按相关制度执行。
5.凡未列入学校与部门培养计划的各种个人业余进修,或未经申请自行参加各类培训进修者,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参加进修,其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五、其他
  1.市管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2.开放大学所属企业人员的进修培训按照企业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公布前经审核批准参加的相关进修培训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学校已有其它制度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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