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提升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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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3 16:36:4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实现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十五”规划发展目标,改善我校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升教工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对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范围
本规定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在国内(大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或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进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不含本科以下学历教育)。
人员范围包括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其他教辅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
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和非学历教育(只取得学位),其培养形式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
全脱产指不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半脱产指每周不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累计为1-2天,不脱产指每周不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累计不超过1天,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教师及按工作量定岗的人员,按实际工作量核算,不计脱产方式。


三、申请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基本条件
㈠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来校工作满三年,爱岗敬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年度考核合格。
2.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或与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培训计划,妥善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后方可报考。未列入师资培养计划的人员报考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即考即离。
3.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报考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原则上报考“985”或“211”重点大学。
4.连续学习:坚持教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已完成硕士、博士学习或公派出国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教工(脱产者)原则上需回校工作二年后,才能再次申请报考研究生或出国学习(学术梯队和学科重点培养人员除外)。
㈡申请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条件
1.单位委托培养报考博士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硕士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中高级职称优先。
2.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业务条件:
①理工类教师:一般应参加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主持局级、校级科研项目,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核心期刊一篇(均为第一作者)。
②文史财经类教师:一般应参加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主持局级、校级科研项目或出版著作参编教材5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一篇(第一作者)。
3.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条件:
①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②非紧缺专业年龄在30岁以下者一般鼓励报考非定向研究生。
㈢关于管理、实验、工程等系列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
1.管理、实验、工程等系列人员原则上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 报考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若报考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则即考即离。
2.管理、实验、工程等系列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离岗,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本部门不增加编制。如因学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则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校内津贴。


四、审批程序及经费预算制度
㈠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根据各学院、部门培养计划确定的人员顺序,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㈡申请报考人员要明确报考专业、学校、学习形式。
㈢报名表中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栏由所在部门党总支负责填写,报考单位意见由人力资源处签字盖章。
㈣录取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未满的人员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除学校同意的都需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及学校为其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后,方可办理转移档案和相关手续。
㈤各部门根据自身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放寒假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人员顺序名单报人力资源处,凡未申报及未批准列入计划的不允许报考。
㈥鉴于学校经费有限,人力资源处将根据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上报的培养计划和人员名单,结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申请经费,制定并落实下一年度的培养计划。


五、学缘结构
为了优化学缘结构,各院、系(教研室)同一学校毕业的教师应不超过本部门教师人数的1/3,达到40%的院(系)原则上不再批准攻读已超标院校的研究生。


六、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费用
㈠经学校同意,考取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需要学校支付培养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硕士2000元人民币、博士3000元人民币。
㈡纳入学校学科、学术梯队建设规划的骨干教师及优秀管理干部考取学历教育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学校担负培养经费比例为60%,个人担负40%。学校负担的培养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第一年学费的60%,在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剩余部分。
㈢报考时服务期已满且没有享受学校引进人才优惠待遇的人员,考取学历教育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学校担负40%培养费,个人担负60%。已享受引进人才优惠待遇者学校不再支付委托培养费。学校负担的培养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第一年学费的40%,在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剩余部分。
㈣报考时服务期未满考取学历教育研究生或服务期已满考取非学历教育委托培养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工程硕士),学校负担培养费的30%,个人担负70%。学校负担的培养费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一次性报销。
㈤报考时服务期未满考取非学历教育委托培养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工程硕士),学校负担20%,个人负担80%,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一次性报销。
㈥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学习资料费、考前培训费、考务费、报名费等学校均不负担。
㈦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由学校担负的比例部分,若根据学校整体师资队伍、经费等情况进行调整,则由公布之日起,在新报考的研究生中予以执行。


七、其他有关规定
㈠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学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党政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学校将停止负担培养费,并视情况扣回已负担的培养费。
㈡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超过国家规定的学习年限,仍然不能取得学历、学位的,学校将停止负担培养费。
㈢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在职不脱产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校内津贴按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发放。
㈣经学校同意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每学年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情况,否则停发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学校负担的培养费。
㈤教职工以定向或委托培养等形式进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延长其在校服务年限。不需要负担培养费的延长服务年限3年,需学校负担培养费的延长服务年限5年。在录取办理有关手续或学校付款前签订延长服务年限协议书。
㈥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在培养过程中需进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党委组织部结合具体实际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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