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位进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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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1:07:36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转型发展需要,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制度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原则
1.按需派出。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进行,进修专业、内容、地点以学校需要为前提。
2.突出重点。围绕应用型学科、特色学科建设需要,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大“双师型”师资培养力度。
3.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教学院系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4.注重实效。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的方针。


二、进修培训形式
1.学历(学位)进修: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2.业务进修:因工作需要,教师进行与自身专业背景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讨班及岗前培训等。
3.生产实践培训:因专业转型、教学需要,教师到专业相关的企业、行业顶岗实践和实践环节培训。


三、申请条件
1.学校每年进修培训人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15%,学历进修5%,业务进修5%,生产实践培训5%,实现每五年一轮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目标。
2.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工作满4年后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4.访问学者安排45岁以下的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的骨干教师参加;
5.课程进修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转型需要,安排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参加;
6.管理、教辅人员进修培训主要以挂职锻炼和短期培训为主;
7.五年内原则上不能申请重复进修。


四、审批程序
1.各单位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每年10月底报送下一学年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和人员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逾期不再机动安排。
2.申请进修培训人员需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所在教学院系、教务处加注意见(兼任行政职务的教职工还需党委组织部加注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签订进修培训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未列入进修计划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进修。因个人原因确需进修的,不享受进修人员相关待遇。


五、进修培训人员相关待遇
1.学历进修
学历进修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学业:
(1)离职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考取硕、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办理辞职手续,离职完成学业。完成学业后的硕士研究生愿返校工作者,参加公开招考进校;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愿返校工作者,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优先引进,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兑现待遇,并可享受奖励性安家费;选择辞职完成学业的进修人员,属副教授以上者,需按职称聘任合同缴纳相应违约金。
(2)委培培养。符合条件考取硕、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博士研究生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硕士研究生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学历进修前三年享受现有职称全额工资,三年后必须返校上班,不按时返校上班者停发工资;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者,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相应人才引进50%的安家费,不再享受奖励性安家费。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按国家、省上政策执行。
2.业务进修
(1)参加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等3个月以内的人员,培训期间全额发放校内绩效工资。
(2)培训进修3个月以上一学期以内的,每月按岗位标准的80%发放校内绩效工资;
(3)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的,每月按岗位标准的60%发放校内绩效工资。
3.生产实践培训
因专业转型、教学或管理服务岗位技能需要,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专业相关的企业、行业顶岗实践和实践环节培训的,按原岗位标准全额发放校内绩效工资。
六、培训费用报销
1.进修人员,在完成培训进修任务,取得相应证书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培训费(学费)、住宿费,住宿费不得超过进修单位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费标准;
2.学校委培学历进修人员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者,报销学费,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
3.因进修培训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自行解决住宿的,按省内10元/天、省外15元/天的标准予以补贴。
4.进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按照省内45元/天、省外55元/天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以上费用进修结束并完成进修任务,返校后予以报销。


七、管理与考核
1.学校批准进修培训人员需按照《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培训结束后需按照《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返校报到手续单》办理返校报到手续,相关工资、待遇按办理离校及返校手续为准执行。
2.学校委培的学历进修人员,不得提取人事档案,进修期间专心完成学业,学校不再要求返校上班。
3.参加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等1学期以内的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或业务知识示范讲解,同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所在教学院系和人事处存档;
4.进修培训1学期以上的,在进修结束后取得相应结业证,进修期间在二本院校学报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参加生产实践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专业转型、实践教学及岗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预期成果,经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培训结束后教师由派出单位、教务处共同考核,其他人员由派出单位考核。
6.凡参加进修培训人员需参加年度考核。
7.进修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需到所在部门、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交进修培训报告和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
8.各部门需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档案,记载教职工进修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职工考核、晋职的依据。
9.进修培训人员派出教学院系要加强进修培训人员日常管理,与进修培训教职工、进修培训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进修培训教职工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定期向人事部门汇报进修人员状况。
10.未履行进修培训协议或没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不予报销进修培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11.进修、培训期间未完成上述相应要求的人员,扣回培训期间发放的校内绩效工资。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按培训进修协议内容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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