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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1:58:59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倡导教师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
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学校全体专兼职教师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同时,根据专业教学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培养一定数量的硕士生作为专业带头人,对业务表现突出、有学术发展潜力的教师可作为拔尖人才培养,使其达到博士生水平。学历已经达标的教师必须参加由学校、系部等部门组织的校本培训,每学年不少于80学时。


二、教师培训学习安排的基本原则
学校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倡导广大教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尽快成为一名学习型教师。具体要求是:
1、凡未达到所在岗位学历要求的人员,可优先考虑学历进修,其他人员原则上以安排业务进修为主。
2、学历进修安排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即先教师,后行政教辅后勤人员;先专业课教师,后基础课教师;先学历达标,后学历提高。
3、在学历进修方面:(1)鼓励参加自学考试;(2)同一层面同类或相近专业学历进修,同一时间段内一般只安排一次;(3)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按照“实用、在职、对口、就近”的原则(上级组织指定的或破格培养的除外),根据经费状况和工作需要,由学校统筹考虑、统一审批;(4)参加全国统招的硕(博)士研究生报考人员,在校工作期间仅限报考一次。
4、在业务进修方面,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安排。原则上,教师一年内不得参加两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进修。
5、校本培训:全校性的培训,必须人人参加;系部组织的培训,本系部教师必须参加。


三、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的有关规定
(一)教师培训学习的申请程序
1、教师学历进修的申请程序
(1)专兼职教师申请学历进修必须符合有关文件精神,具有两年以上的校龄方可申请。具体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科研处,由教育科研处集中报送校长室审批,批准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进行公示,并到组织人事处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各系、处在签署意见时,必须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表现、工作任务、专业发展趋势的需要,且尽可能使本部门教学工作不受影响等因素。对于脱产攻读在职硕士和博士的申请,学校一律不予批准。
(2)行政人员或其他职工申请学历进修,申报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集中报送校长室批准后,到组织人事处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
2、教师业务进修的申请程序
(1)出国进修:由学校教育科研处按要求将名额公示,个人提出申请,各系、处根据条件认真遴选,并将结果按1:2报送教育科研处,教育科研处集中报校长室审批。
(2)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由学校教育科研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校领导批示将培训指标直接下达相关系处,由系处根据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进行选拔并上报教育科研处,教育科研处报校长室审批和备案。
(3)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由学校教育科研处将省、市有关文件予以公示,广大专兼职教师应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直接向教育科研处报名,经校长室批准后,由教育科研处统一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名。
(4)各系、处自行组织安排的教师业务进修,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系、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科研处备案。
(5)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纳入教师个人业务考核内容。
(二)培训费用及奖励规定
凡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学历进修学习,其费用作如下处理:
1、凡攻读在职硕士或博士的培养费(学费)一律由本人自理,个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学校予以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个人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50000元,个人获得硕士学位的奖励20000元。
2、凡教师参加其他业务进修的费用,采取分类处理办法
(1)出国进修:学费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执行,个人的境内交通费、住宿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2)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学费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个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
(3)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培训:学费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承担个人培训期间的往返车船费。
(4)学校系、处自行安排的教师业务培训:个人的学费、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5)校本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上述各项费用的报销程序:个人粘贴好费用报销单据后,由所在系、处领导签署意见,交财务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育科研处备案,以计入当年学校教师培训费用。然后经分管领导、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服务规定
1、关于教师学历进修后,为学校服务年限的规定:博士研究生为10年,硕士研究生为5年,其他为3年。年限从学成返校之日起计算。
2、凡学成后,未满学校规定服务年限,而擅自提出调离要求的教师,按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处理。
3、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期间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作书面汇报,学成后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递交学习成绩单及毕业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存入个人档案。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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