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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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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优化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以及学缘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学历学位提升与实践能力历练并举、师德教育与业务进修并进的原则;坚持进修培训内容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学以致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进修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尤其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早日成长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四条 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一)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
(二)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三)攻读高校教师硕士学位;
(四)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法律硕士、公共事业管理硕士、艺术硕士等);
(五)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
(六)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统招(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七)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
(八)攻读专业博士学位;
(九)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博士学位等;
(十)从事博士后研究。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硕博连读。
第五条 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进修学习:是指教职工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专业知识,为教师拓展专业知识面、开设新课程奠定基础而在国内知名985、211高等学府进行的学习培训。
(二)国内访问学者:是指教职工通过在国内高等学府或科研院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导师指导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
第六条 国外进修培训
国外进修培训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出国三种类型。
(一)国家公派出国:是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并经学校认可的出国进修。
(二)单位公派出国:是指学校组织选派的出国进修,包括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身份出国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双语教学等的进修学习。
(三)自费出国:是指由教师自行联系,经学校批准的出国访学、进修和劳务输出等进修培训形式。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
学校鼓励教师“双师素质”进修培训,根据教学安排和需要,规划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通过以下形式提高“双师素质”:
(一)到企业和生产、建设、管理一线顶岗进修。
(二)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校内培训
(一)岗前培训:指新进教师和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的上岗前培训。
(二)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通过担任学生辅导员、下乡支教、到工厂或其它基层单位等不同形式进行社会实践锻炼,锻炼时间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条 其他类型进修
(一)课程进修: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新开设课程情况报学校批准的课程进修,主要选送具有二年以上教龄、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工作表现突出的讲师和副教授,进修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
(二)骨干教师进修:本学科(专业)的骨干教师参加教育部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师能力提升进修。
第十条 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均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 进修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应政治素质、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原则上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部门)每年上报的进修培训计划,经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同意,进修专业应与学院(部门)上报批准的计划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需脱产1年(含1年)以上的,必须到校工作满3年以上;其他申请脱产1年(含1年)以上进修培训的,必须到校工作满2年以上。申请做访问学者的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1年以上或完成一个提升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应回校后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参加下一次脱产进修培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国内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理工学院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审批表》,教师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校教务处、教师工作处审核。
(二)教务处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审核意见;教师工作处根据教师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三)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国外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理工学院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审批表》,教师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校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师工作处审核。
(二)教务处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审核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确定出国类型;教师工作处根据教师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三)学校分管领导签属意见,学校党委会决议。
第十七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申请专业技术类进修培训需经过学校党委会决议。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单位或部门安排的国内进修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教师所在单位或部门承担。学校统筹安排的国内进修培训(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双师型”教师培训、课程进修等)的进修培训费(含学费、往返旅费和住宿费等),其进修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待其完成进修培训,取得合格证(或相应证明材料),并回校工作后,凭接收进修培训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在规定的额度内报销进修培训费。其中,旅费每学期限报一次往返车船费(机票不报销);培训单位不负责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凭发票按《贵州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4]61号)规定标准的30%给予报销。进修期间超支部分及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国内攻读学位费用。在职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学位,并获取博士学位后,学校在2万元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含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校不承担费用。
第二十条 国外进修培训费。由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公派的,出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出国培训费在规定的额度内由学校承担;由教师所在单位或部门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或部门承担。由举办方邀请,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国做访问学者或进行短期进修的,费用由举办方或教师本人承担。教师个人申请出国留学的,按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办理。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短期培训期间的待遇。由学校派出的短期进修培训,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在岗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含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在国内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一年半内,享受其原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半后鼓励在职攻读,若仍脱产攻读的,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只发基本工资。出国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工资停发,学校保留其各项保险和公积金,并代为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待回校工作后从待遇中扣除。学习期间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享受绩效工资(需离岗学习一个月以上的,离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三)学校教师通过进修培训获得博士学位的,按获得学位当年学校引进博士的相关待遇标准,扣除攻读学位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含工资、培养费等)后,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相关待遇
在国内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享受其原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出国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超过两年)工资停发,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停发工资期间学校保留其各项保险和公积金,并代为缴纳个人负担部分,从回校后补发工资中扣除。学习期间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做访问学者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 学校选派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待遇按在岗人员对待。
(二)个人联系在国内做访问学者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超过一年)享受其原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出国全脱产做访问学者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超过一年)工资停发,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停发工资期间学校保留其各项保险和公积金,并代为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金额,从回校后补发工资中扣除。学习期间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各学院(部门)上报第二年进修培训计划。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要求在进修培训前的一个月内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不签订协议的,超出时间一个月,学校将暂停工资及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脱产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报告离校时间和开始进修培训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报销培训费用,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和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教师工作处批准,国外进修培训的还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最长允许脱产时间为一年半。攻读博士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
第三十条 教职工完成进修培训后,应按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脱产学习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学习结束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8年;脱产学习时间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学习结束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5年;脱产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含一年),学习结束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3年。如在培训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的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将学校资助的培养费(含学费和学位补贴等)和所享受的人才待遇(含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年限比例返还给学校;同时按所差服务年限,向学校缴纳师资培训违约金,具体标准为:博士1万元/年、其他教师0.5万元/年。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