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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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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培养单位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或我校相关院(系)与国外高校或其院(系)间所签署的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我校与港澳台高校间签署的联合培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设置
第三条 我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签署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合作协议。
第四条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在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应完成的学习任务,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规定,说明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每年录取的学生人数上限,以及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旅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
第五条 校级或院(系)层面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合作协议,均须经博士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已签署协议应在博士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派送与接收
第六条 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应根据我校和合作大学之间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由合作双方选拔推荐博士研究生参加相关的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项目。我校学生外派应向博士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批准后再向合作院校推荐。
第七条 合作院校学生应通过我校国际博士研究生招生系统申请我校指定项目,由博士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申请,时间节点应与我校当年国际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同步。博士研究生院根据我校国际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与流程负责协调合作院校推荐学生的材料审核、考核、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院按照我校国际博士研究生招生流程完成录取通知书制作、发放及录取信息上报等工作。已录取学生应按照录取通知材料说明办理相关手续,并来校报到;协议另有约定的,依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要求
第九条 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由各接收院(系)和合作大学协商后制定,或根据合作协议执行,并交博士研究生院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习年限及课程要求
1.除了在教育部备案的一些特殊硕士项目外,联合培养硕士生应至少在我校注册1.5学年,在我校修读课程不少于10学分,并必修《中国文化概论》和《汉语》2门课程;曾修读过汉语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
2.联合培养博士生应至少在我校注册2学年,并必修《中国文化概论》和《汉语》2门课程;曾修读过汉语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
第十一条 学分/成绩转换规定
1.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含我校外派及合作大学来我校学生)可根据协议约定,将其在合作大学修读的部分课程转入我校。
2.学生需提供合作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并向我校博士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方能进行学分转换。学生转入我校的学分和在我校修读的学分的总和应不低于我校对硕士/博士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的要求,并遵守《培养单位关于博士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作大学选派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接收院(系)应为其安排指导教师,负责对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含有中文摘要。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形式,按合作协议具体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者按我校现行规定执行。满足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习期满回国
第十四条 学习期满后,参与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应按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博士研究生院将为来我校就读的合作大学学生提供英文版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士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