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保险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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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保险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发布时间:2022-01-03 21:20:54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熟练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能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坚实深厚的理论素养、严谨开放的治学态度及较高的外语水平,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高级保险专业人才。
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素质,通过密切跟踪国内外保险理论界及业界前沿动态,将保险理论的研究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紧密结合,使其最终既能进行理论与实际政策的科学研究,又能从事相关高校教学工作,同时还具备胜任实务部门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研究方向
1. 保险经济学
该研究方向重点研究:保险经济理论、保险的资源配置、保险产品与定价、保险监管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通过中外比较研究,探索民族保险发展之路。


2. 再保险与巨灾风险
该研究方向注重研究国外再保险及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及经验教训,研究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问题以及巨灾风险管理机制路径设计等问题。紧密结合我国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应用型研究,将是本研究方向的最主要特色。


3.风险管理
该研究方向主要通过分析和监控风险采用的方法和整体过程,研究企业风险管理、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等方面,并探讨不同风险管理目标和环境下不同哲学思维的可行性整合问题。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博士生基本培养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
(一)课程设置
参见《保险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计划表》。
外国留学博士生课程总学分与国内博士生一致,其公共必修课程为: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汉语综合2学分。港澳台博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免修,所缺学分通过选修其他学位课程填补。


 (二)学分要求
本专业博士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不少于1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4学分,其他学位课不少于4学分,其余为选修课学分。


五、其他必修环节及要求
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参照《浙江大学关于修订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执行。


学术交流
博士生应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道德规范讲座”和其它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研究生论坛等学术研讨活动。同时,还应具有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发言的经历,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发言的次数不少于三次。
学期参加学术报告的次数不少于3次,报告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学的研究前沿、研究方法以及跨学科的研究。


经典文献阅读
所阅读的经典文献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国内外保险学领域的经典文献;二是有关不确定下选择的经济学经典文献;三是有关风险管理、保险精算、计量经济学等研究方法的经典文献。


实习实践
注重科研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依托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培养学生研究方向的前沿性与可行性;鼓励学生申报校内外的自主科研项目,培养学生科研的自主能力。


学位资格论文申请
博士生必须按照《浙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论文认定的规定(修订)》(武大经管函【2014】32号)的要求,达到浙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以浙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或者学院所属教学、科研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包括研究生第一署名和研究生本人导师后第一署名)在指定的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其中权威期刊1篇,核心期刊1篇)后方可申请学位。


六、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参照《浙江大学关于修订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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