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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条、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规范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根据上级组织和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不含专任教师身份的干部)。干部报考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符合《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暂行规定》(浙师人字〔2018〕13号)的相关政策要求。
笫三条、在保证工作正常有序的前提下,学校支持和鼓励优秀年轻干部攻读博士学位。干部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除应符合学校教职工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条件要求外,近4年还须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者获评校级以上先进(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及学校认可的其他综合性荣誉)。
笫四条、加强报考工作的计划性,学校一般每年择优推荐不超过5名中层干部、不超过8名科级干部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人选由学校根据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表现、报考学校、往年报考等情况综合确定。每名干部累计报考不能超过3次,连续两年报考后至少停报1年。
笫五条、根据试用期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精神,处于试用期(含延期)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其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
笫六条、干部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党组织或部门(单位)研究同意。中层干部须经校党委审批同意,科级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笫七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干部,要妥善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业关系,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辞去所任职务。
笫八条、干部在职攻读校外博士学位,第一学年可享受72个工作日的公假待遇;第二学年可享受36个工作日的公假待遇;基本学制内(按可毕业最低年限计算,不含延期)的其他学年,每学年可享受18个工作日的公假待遇。除公假外,干部因学业需要另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笫九条、干部报考“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双一流”建设学科,取得学位后学校一次性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相关费用4万元(主要用于报销学费、资料费、住宿费、差旅费等)。
笫十条、加强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过程管理。每学期初,干部应将本学期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等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笫十一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干部按规定参加每年年度考核。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或考核述职时,应报告本年度攻读博士学位进展情况,同时在每年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予以说明。
笫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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