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最新报名:
商学院banner图

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博士招生扫一扫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17:5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培养政策,大力实施教师队伍能力提升战略,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学校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完善师资结构和提升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到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审批
第四条 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二)报考专业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部门师资建设规划;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具有二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第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行校院两级审批,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查,结合学科专业和师资培养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备案。教师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进修管理
第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协议管理。
(一)博士培养协议期3~5年。协议期内国内读博的脱产学习时间1~2年,国外读博的脱产时间1~3年。
根据进修要求、确需延长脱产时间的,由学校审批。
(二)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后,须携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并签订在职培养协议书,办理学习手续。


(三)教师应按协议确定的专业、时间和形式攻读学位,确因学业需要调整时间、内容的,应提供就学单位证明,并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审批。
(四)教师攻读委培(定向)博士学位的,不转本人人事档案,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
(五)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学历进修的,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进修待遇和学位待遇。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产进修,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脱产进修时间的,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和保险,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实行考核管理。
(一)教师半脱产、不脱产学习期间正常承担岗位工作任务,按在岗人员管理与考勤,所在单位要督促教师完成岗位工作和学业任务,并做好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
(二)实行年度进修考核。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每年12月填写《辽东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年度进修考核表》,全面总结学业情况及主要成果,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动态和学习状态,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进修考核,考核结果向学校备案。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将影响进修待遇、年度考核结果。
(三)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期间实行工作量减免,年度内脱产一个学期的工作量减半、年度内全脱产的工作量全免。
第八条 教师在脱产学习结束后须到人事处办理恢复岗位工作手续。教师进修结束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须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办理报到、验证和档案接收归档等手续。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享有如下进修待遇:
(一)在协议期内进修期间,可正常参加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评奖评优;
(二)在协议期内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期间,保留工资。
第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费用自理。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学位津贴,标准为400元/月。
第十一条 教师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如下学位待遇:
(一)绩效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以下者校内绩效工资按副教授岗位(七级)兑现;
(二)享有学费补贴(在学费额度内)。一般不超过2万元,获评省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不超过4万元(均用学费发票在学费额度内报销);
(三)享有人才生活安置费。标准为15万元/人;
(四)享有博士科研启动费。标准为自然科学类5万元/人、人文社科类3万元/人。


第五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在校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内,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积极申报项目(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在服务期内享有的学位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学位津贴一年;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学位津贴。


第十四条 教师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应退还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学校提供的培养费与学位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二)退还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和津贴;
(三)退还人才生活安置费。人才生活安置费以服务期为标准,按已服务年限折减,每满一年按总额的12.5%折减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折减);
(四)给付补偿金(补偿学校培养待遇与学位待遇)。补偿金按照服务年限不足部分计算,未服务每满1年补偿1万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参照本办法实施进修管理,享有本文件规定的进修待遇(不包含本文件规定的学位待遇)。因工作需要调入、引进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参照本办法享有学位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其他岗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层次,并鼓励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其他岗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参照本办法实施进修管理。
(一)其他岗位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享有进修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学位津贴。
(二)其他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并经学校批准转岗到教学岗位的可享有学位待遇;未在教学岗位的不能享有学位待遇。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国家统招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可签订回校工作意向书。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优先安置,按回校时的引进人才政策匹配待遇,并可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在职人员管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优先纳入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相关待遇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协商确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批准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本人申请保留人事代理关系的,可予以保留。脱产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和保险,非脱产学习期间可恢复岗位工作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学历进修,做好进修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86号)同时废止。上一聘期调入、引进或进修人员可参照本办法享有相关待遇,但按原办法已经扣(停)发的工资待遇不予补发。
原文转载:http://www.elnu.edu.cn/rsc/info/1113/2455.htm

上一篇:
下一篇:浙江师范大学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在职

版权申明:以上课程知识产权归属办学方 清大紫荆管理博士课程教育中心网仅提供课程信息展示,而非商业行为
在职工商管理博士研究生网仅提供技术支持 http://www.pxemba.com/ 粤ICP备17004821号
Copyrights © 2007-2022 PXEMB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