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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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4 14:5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有计划优先安排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向学科、学术、专业带头人等骨干教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向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教师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报考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为人师表,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全职来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招考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发布攻读博士学位计划,安排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明确攻读博士学位对象后,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在OA系统填写培训进修审批表。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报考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级干部报考须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一览表交至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列入学校培养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按攻读学校要求毕业。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在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如所在部门(单位)不同意的,不予延期。
第十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每年向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情况(含思想表现、考试成绩等),由所在部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停止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后应及时将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材料送至人事处验证、归档。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未在学校培养计划内报考博士研究生或擅自更改报考学科、专业,均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回校后应增加的服务期,以及未完成服务期提出调离、辞职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列入学校培养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基本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标准发放;基础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管理岗位基础绩效系数当量划拨基础绩效工资到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由所在部门(单位)核发;奖励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单位)核发。


第七章 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 89号)执行,年限不超过4年。


第八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并回校工作后,根据其是否按期毕业给予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下表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成工院人 〔2015〕 52号)同时废止。凡在本办法执行前经学校批准并已攻读博士学位者仍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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