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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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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重点骨干特色专业教师优先培养。
2.符合院(系、部)专业建设及发展需要。
4.学校采取总额控制,每年计划培养5-10人。
二、申请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热爱教育事业,有长期从事职业教育的愿望;在信息化教学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作为主要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专业技术岗位教师,报考专业是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并与本人所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一致。
3.身体健康,需在学校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度考核或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
4.符合国家关于博士研究生报考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院(系、部)领导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学校研究通过后办理报考手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不转个人档案)。
2.经学校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当年考试被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报名审批。
4.申请当年考试未被录取者,如参加下一年度考试,需重新申请。
四、攻读博士学习期间的管理和待遇
1.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学习期间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双证书者,凭发票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攻读国家重点高校博士的,提高生活补贴2万元。只取得单证书的,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3.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职务工资晋升,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聘任。
4.脱产学习期间所在部门不安排任务量,学校发放工资及福利,其他学习时间待遇不变。
5.按照报考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其中脱产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为1-2年。因故需延长学习时间且报考院校同意的,本人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院(系、部)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期时间一般为1年。
6.脱产学习和临时到报考学校完成相关学习任务时,需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7.推荐院(系、部)负责对在职攻读博士人员学习期间的管理。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后的待遇
博士研究生毕业以后除不享受安家费外,其它待遇参照引进博士执行。
六、服务期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回校报到,相关资料交人事处存档。不及时返校报到的,从应返校当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无故逾期1个月以上未报到人员按违约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成回校后,服务期不少于10年。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