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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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5 14:39:16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学历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实力强、影响大、善攻坚、勇创新的高质量教师团队,适应建设高水平高层次职业技术大学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衡量  鼓励攻读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综合考量教职工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绩效、健康状况,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二)按需培养  注重实效
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养的原则,鼓励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三)责任共担  成果共享
坚持共担共享原则,派出部门妥善安排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作任务的落实,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积极承担质量工程建设任务,双方共享学习成果。


二、攻读要求
根据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攻读博士学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校工作时间须满三年(同等学力人员到校工作时间须满三年),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方可申请;教学人员近三年须满教学工作量,非教学人员近三年须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
(二)部门推荐
所在部门根据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需要、申请人工作岗位、报名条件、工作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计划表》(附件2)。推荐多人报考的,部门排序推荐。


(三)相关部门审核
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
(四)上报审批
人事处向学院提出计划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并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五)备案核准
经学院批准的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签定《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附件3),登记造册。未办理手续者,学院不予认可并不得享受有关工资待遇。未经批准考取研究生人员,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与考核
1.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同时接受学院及就读院校的管理。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保持与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及就读院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院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按时回校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就读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并应承担学院与就读院校的学术或其他的交流任务,每学期末填写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情况汇报表》(附件4)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保持学院对在读人员的正常管理。
3.对就读期间不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人员,学院将停发其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不能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须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延期申请表》(附件5),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工资停发。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取得学历、学位者,须回校正常工作。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在学习期间由于专业或研究方向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更改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者,学院不支持其继续攻读。
6.所有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7.教职工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持学位证、毕业证等原件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和有关学历学位变更手续。
8.非在编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符合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者,在学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优先落实编制及相关补贴政策。
9.劳务派遣人员,考取统招类别研究生须办理离职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一)工资
1.脱产进修博士学位
(1)在编人员工资按基本工资(前三项)70%发放,非在编人员停薪;五险一金由个人逐年交清。
(2)攻读博士学位产生的各项费用教职工自身负担;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满1年后,学院逐年补发其余工资和五险一金单位负担部分。
2.个人联系到国外(境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教职工个人联系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原则上需办理停薪手续,五险一金由个人逐年交清,签订协议,获得学位回校后,学院逐年补发其余工资和五险一金单位负担部分。
3.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若不需脱产学习,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相关待遇不变。
(二)职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教学科研和其他条件符合晋升职称标准者,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奖励
1.学院设立50000元“攻读博士学位专项奖”,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与学院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后,按照服务年限逐年发放,五年发放完毕。
2.取得博士学位但无副高职称的,绩效工资按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标准执行3年;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在指标数额允许的范围内,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已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优先聘任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六、附则
1.此规定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出台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继续按协议执行。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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