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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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5 14:36:53

为提升我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加强对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鼓励并支持在职在岗教师(含合同制、人事代理教师)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选送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教师(具有教师系列职称人员,下同)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推荐,学院人事处审核,学院同意,可采取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攻读博士学位。
三、教师应尽可能选择攻读“985工程”大学或“211工程”大学的博士学位,报考专业所在院校也可以为国家重点学科或者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与现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四、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培养协议,获博士学位后凭攻读学位前签订的培养协议方可兑现相关待遇。
五、教师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基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待遇;第一年以后脱产学习期间,现有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奖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学工作量减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由部门领导比照教学岗位工作量减半的政策,安排适量的岗位工作,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基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待遇。


六、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由学院和个人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工科类专业(学院办学专业),学院报销4万元学费,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文理科类及公共基础类学科(学院办学需要),学院报销3万元学费,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七、个人联系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需办理停薪手续,签订进修学习培养协议,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后按签订的进修学习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八、学院承担的学费须在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凭进修学习培养协议、毕业证或学位证、学费收据办理报销手续。
九、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待遇及相关政策
1.教师应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按时到人事处报到,并按签订的进修学习培养协议规定回到所在部门、学院(部、中心)工作,逾期3个月不回学院报到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2.教师按期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的,学院按与本人签订的《进修学习培养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3.教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返回学院后,可以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启动费,科研启动费标准按《学院人才引进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4.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学院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由学院另行研究。
5.具有中级职称的博士学位人员,可享受院内副教授岗位津贴待遇;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位人员,可享受院内教授岗位津贴待遇。
6.职称评审给予博士学位人员加分政策上的倾斜。
7.对博士学位人员配备电脑等办公设备,并依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供所需的用品。
8.取得博士学位的合同制、人事代理教师,学院按照上级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政策手续。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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