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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优化学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攻读学科专业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岗位工作相关,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求相一致,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
(二)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当前实际,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只能采取在职不脱产的方式进行。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二、培养类型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分为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二种培养方式。
(一)定向培养:人事关系在学校,与学校签订协议,不转出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毕业后回校工作。
(二)非定向培养: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录取时应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报考院校,毕业后自主择业。
三、适用范围
(一)定向培养适用范围:
1.各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通过由学校对口帮扶途径攻读的;
2.各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通过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攻读的;
3. 各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若所在单位的师博比低于学校当年师博比二分之一的,且在国境内院校攻读本单位紧缺学科专业的;
4. 各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利用寒暑假等业余时间以在职不脱产方式攻读的(期间不得变更为脱产方式)。学校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审批备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攻读;
5.专职辅导员通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招计划攻读的。
(二)非定向培养方式适用范围:
1.行政教辅部门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攻读的;
2.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岗人员(不含双肩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
四、定向培养方式
(一)申请攻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愿意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2.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应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4年。
3.学校在编在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职工。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3年之内不得申请。
(2)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存在师德失范的,在3年之内不得申请。
(3)出现教学事故的,1年内不得申请。
(4)被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不得报考。
(二)攻读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仅限当年有效,一年一备案。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外出学习者,将按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2.二级单位审核。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对照申请专业是否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进行初步审查,所在单位应组织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人才培养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为了合理优化工学需求,二级单位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10%。二级单位每年审批教职工攻读申请时仅能原则上在此范围内审批。
3.学校审批。教职工将《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及二级单位会议纪要交人事处审核并备案。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教职工由学校组织部批准后,再到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签订协议。教职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到人事处签订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协议。
5. 返校报到。在职攻读学习人员脱产学习结束时,须于5个工作日内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按照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6.待遇兑现。教职工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须向人事处交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校按照攻读协议兑现待遇。
(三)学习管理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制时间以所报考院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
2.教职工确有需要延长脱产学习时间的,需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才能延长脱产学习时间,延期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
3. 教职工脱产期满,逾期未返岗同时又未获批延期的,学校将视为旷工处理,按考勤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4.在职攻读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业进程,所在单位应及时掌握攻读人员的学业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5.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规定,处科级干部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免去现职。
(四)待遇及要求
1.服务期限。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8年。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教职工服务期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服务期满返还本人。通过学校对口帮扶途径进行委托培养的教职工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10年。
2.攻读期间待遇。
(1)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其工龄、工资晋升不受影响。
(2)参加脱产学习期间(两年内)保留财政统发工资。
(3)如学习期间有脱产延期情况,延期期间(第三年)只保留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
(4)在外脱产学习期间不能申报职称。
(5)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的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3. 毕业后待遇。教职工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享受以下待遇:
(1)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首次拨付30%,剩余部分70%按照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后进行发放,具体参照《贵州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发放考核计分标准(试行)》执行。
(2)博士培养鼓励经费:学校一次性给予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20万元的博士培养鼓励经费。超过培养单位规定学制未能如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从超过规定学制的下一年起直到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博士培养鼓励经费每年减少4万元。
(3)职称待遇:未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博士聘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该项为贵州省政策性待遇,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4)省发津补贴:享受贵州省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9万元和贵州省发放的博士津贴800元/月。该项为贵州省政策性待遇,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五) 违约责任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调离或辞职的,应退还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万元。
2.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全额退回博士培养鼓励经费。
(2)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2万元支付未服务年限赔偿费。
(3)承担10万元违约金。
(4)退还科研启动经费余额,已物化的部分,必须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5)省发津补贴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3.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在培养单位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应由培养院校出具无法完成学业的证明。
4. 本规定中统计违约所差服务期年限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五、非定向培养
(一)攻读的基本条件
1. 教职工申请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应来校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被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不得报考。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仅限当年有效,一年一备案。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外出学习者,学校不予办理后续手续。
2.二级单位审核。经教职工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人才培养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审批。教职工将《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及二级单位会议纪要交人事处审核并备案。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教职工由学校组织部批准后,再到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签订协议。教职工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参加学习。
(三)待遇
通过非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后如愿意回校工作,学校将根据当年的人才需求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贵师院党政办发〔2019〕50号)废止。
七、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