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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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5 14:45: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职工专业水平,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培养培训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培养培训坚持原则:两级管理,分类支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协议管理。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三条 报考类别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序列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国(境)内外定向博士、非定向博士。
第四条 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报考专业由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原则上要求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二)教学人员来校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除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外,其他40周岁及以下的须报考外校博士。
(三)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教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工作满4年方可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在编人员在职攻读本校定向博士(思政专项除外),申报前需出具学校相关教学单位接收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报考,
博士如期毕业经考核合格后转到相关学院教学岗位;非在编人员一律报考非定向博士。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五条 教学人员在职攻读定向博士
(一)资助标准。一般学制为3年,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学校培养文件有明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教学人员攻读校外博士,资助学费的80%。培养期内按学费的一定比例报销交通住宿费(国内:15%,国外:20%),学费和交通住宿费总额,国内不超过1.5万/年,国外不超过2万/年。攻读校内博士的,学校资助学费的40%。无需缴纳学费的,取得学位后,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国内学位奖励1万元,国外学位奖励2万元(税前)。
(二)工资福利。在国内外攻读学位,完成岗位职责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完成岗位职责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内攻读学位的,工资按月发放;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实发工资暂存,回校报到后的下一个月恢复工资,凭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一次性领取暂存工资。
(三)科研经费。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人文社科类2万元/人,理工科类4万元/人,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四)学习形式。支持鼓励教学人员2-3年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学院不分配工作量,停发岗位津贴和年终绩效津贴。
第六条 非教学人员在职攻读定向博士
(一)资助标准。学校鼓励支持非教学人员攻读校外博士,攻读校外博士的,学费资助标准参照同类教学人员执行;攻读校内博士的,学费自理。
(二)科研经费。攻读校外博士取得博士学位后,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参照教学人员资助标准给予资助。攻读校内博士取得博士学位后,无科研经费资助。
(三)学习形式。支持鼓励非教学人员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单位不分配工作任务,停发岗位津贴、年终绩效津贴和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非定向博士,需办理离校手续。愿意回校工作的,须签订协议,如期毕业后经考核合格,按照当年引进人才政策引进,并按在职攻读博士报销标准予以补贴(税前)。


第四章 服务期规定
第八条 毕业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以取得博士双证时间和教职工实际回校工作时间的后一个时间为依据计算。
第九条 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教职工不得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校,特殊情况如经学校研究同意,除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工资和其他福利外,还须缴纳服务期不满违约金,每少服务1年违约金标准为3万元。


第五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条 相关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十月底,教职工根据学校布置文件,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单位初审。各单位根据队伍结构和学科专业发展建设需要,进行初审。
(三)学校审批。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批,获批者方可报考。
(四)手续办理。考取非定向博士的,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职攻读定向博士的,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
(五)回校工作。非定向博士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的,按当年引进人才政策和程序进行。在职攻读定向博士毕业后,及时回校报到,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第六章 延期规定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延期一年以内者,博士毕业后的相关待遇不变;延期一年至两年者,博士毕业后的学费资助待遇兑现50%;延期两年以上者,博士毕业后的学费资助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延期一年者若仍不能毕业,从延期第二年起,须回校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聘期考核、职称申报等所需计入的工作量不再视同满额定教学工作量。不回校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从延期的第二年起暂停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凡不能在协议约定或延期期限内毕业的人员,均需回校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将从协议约定期限或延期期限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定向博士一次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为一年,其它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定向博士延期的,不再享受攻读博士学位资助补贴,延期超过1年的,学校不再引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所需的学费资助和科研资助经费,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严禁私自进修,未经学校同意将按照离职离岗处理,后果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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