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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萍乡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15 17:42:43


为满足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学校连续工作满2年或在校工作满1年且申请人承诺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回校工作。
(二)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三)行政干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转为教师岗,根据个人意愿,可保留行政职级。


三、学习形式
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根据需要安排脱产学习或不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的时间以学制年限为限,弹性学制以学制年限的下限为准,硕士不超过3年,博士不超过4年。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双肩挑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原则上以不脱产学习为主。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审批制度,过时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萍乡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部门。
(三)各部门根据申请条件及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是否同意报考院校、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意见。
(四)人事处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建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中层以上干部脱产攻读学位,须经党委会批准。
(五)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结果通知各部门,由各部门通知本单位申请报考者。
(六)报考者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二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七)报考申请获准的有效期为两年。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两年内未能考上,此后继续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五、学习期间管理
(一)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一切学习相关费用均由学习者个人承担。
(二)编制管理与劳动关系
1.调出档案者:按程序办理下编下资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如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经本人申请,可保留编制或劳动关系,同时签订相关协议承诺回校工作。
2.未调出档案者:保留编制或劳动关系,同时签订相关协议。
(三)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
1.调出档案者
(1)不保留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的,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2)保留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的。
①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攻读人员在下列两种办法中选择其一:
办法一:在获得两位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的情况下,可享受与其他在编在岗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学校每月可预发工资、代购代缴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但攻读学位者每年2月和8月须到人事处和计财处,确认工资领取数额和学校购缴的医保、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数额,并出具借据。


办法二:读博期间,不享受学校任何待遇。经本人申请或协商,医保、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可由学校代缴,但费用由本人承担(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部分)。
②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获得两位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的情况下,可享受基本工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等其他任何待遇。学校每月可预发工资、代购代缴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但攻读学位者每年2月和8月须到人事处和计财处,确认工资领取数额和学校购缴的医保、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数额,并出具借据。
2.未调出档案者
参照上述保留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情形处理。
(四)在职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人员,若需到进修学校或单位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学校或单位通知、有效证明等履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0天(第一学年可适当放宽),超过者按事假处理,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五)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每年应向本人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六、毕业待遇
(一)博士
1.未保留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的,或保留了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但读博期间未享受学校任何待遇的,如获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回学校工作,学校按引进博士处理,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的同等待遇。
2.保留事业编制或劳动关系且在读博期间享受了学校工资等待遇出具了借据的,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双证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回学校工作后,可享受下列待遇:
(1)学校返回借据,所借款项视同归还。
(2)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设当年引进博士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的现值为A,脱产读博期间学校在该教师身上的所有支出(包括工资、政府性奖励、学校购缴的医保、养老保养、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福利、中餐补贴等)的终值为B,计算A、B对应的时间为教师返校当年,利率为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
当B≦90% A时,补助金额为90% A–B;当B>90% A时,不予补助。
(3)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者,在校内或帮助在市内安排工作。
(4)发放博士学位津贴每月1000元人民币,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返校报到次月起发放,如遇学校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5)如未评聘副教授职称可享受副教授岗位绩效工资待遇,从复岗上班之日起享受3年。
(6)学校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费:额度与当年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费额度相同。
(7)读博期间取得下列业绩的,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科研奖励后,再给予奖励:
①获校级优秀博士毕业论文和省级优秀博士毕业论文的(以学校发文或证书为准),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30000元;
②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五),每项奖励人民币25000元;
③在C刊源刊或SCI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的第二作者,萍乡学院为署名单位)3篇以上,从第三篇起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
④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2项以上,从第二项起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如只获得博士学位证,则享受上述第(1)(2)(4)(6)(7)条规定的待遇。
(二)硕士
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双证的人员回学校工作后,学校返回借条,所借学校款项视同归还。


七、服务期
(一)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8年,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5年(如有其他规定,按其他规定)。服务期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返校报到次月起以月计算(如服务期内不在岗不予计算)。
(二)博士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者,须退回按“(96个月-已服务月份数)÷96个月×学校提供的相关待遇。学校提供的相关待遇包括:脱产读博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包括工资、政府性奖励、学校购缴的医保、养老保养、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福利、中餐补贴、降温费、烤火费等);一次性补助的款项和奖励款;读博前3年内的学校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配偶属于按博士待遇安置的,同时解除配偶的劳动关系,予以辞退。
硕士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者,须退回按“(60个月-已服务月份数)÷60个月×学校提供的脱产读硕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学校提供的脱产读博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学校购缴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博士、硕士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的,还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按月计算,下同)×月标准,月标准博士按1500元/月、硕士按600元/月。


八、其他规定
(一)在未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学校批准情况下,自行离岗攻读学位者,根据需要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自动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档案、工资关系转出;二是一切费用自理,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停发,且不予补发,不享受相关待遇。
(二)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所读高校须列当年(或前一年)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000名。所读高校列当年(或前一年)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1001名之后的,学习期间只享受学校基本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后,参照其他博士享受学位津贴、科研启动费,不享受安家费、购房补贴等待遇。
(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毕业,经学校批准,博士脱产学习时间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学校购缴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等其他任何待遇不予发放,毕业后也不予补发。
(四)调出档案但保留了编制或劳动关系且脱产学习期间享受了工资社保待遇、没有返校工作的,学校解除其劳动关系、办理下编下资手续,读博人员须向学校返还脱产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以及读博前3年内的学校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向学校支付20%的违约金。
(五)攻读学位期间以萍乡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等享受学校的科研奖励。
(六)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没有相应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
(七)经批准脱产学习的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若符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且2017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有关工资、待遇及学费的资助、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仍执行批准当时的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培养协议的约定或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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