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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使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黄淮学院“十二五”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积极鼓励教师攻读学历、学位,大力支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攻读学历学位以教学科研一线优秀教师为主,兼顾教辅及管理人员,对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给予优先安排。
2、坚持计划性。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
3、坚持学以致用。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应以“985”或“211”高校为主,所学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团队建设需要相一致,确保学成后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4、严格程序。教师攻读学历、学位须经院(系)及学校同意,按程序申报,学校按规定审批,并加强管理。
二、条件(统招博士研究生)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3、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生报考条件,可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工作五年以上的可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三、要求
1、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当年专业建设需要情况和院(系)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委培。
2、学校同意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脱产学习两年以上,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委培协议。
3、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者,如愿意返校工作,须由两名本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担保,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享受我校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同等待遇。
4、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研究生,需每学期向学校书面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5、服从学校管理,主动参与并积极完成院(系)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
6、攻读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按《黄淮学院关于教职工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需经科研处、教务处和人事处等联合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副高待遇
四、待遇
(一)统招博士研究生
经学校审批,同意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含同意返校的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其待遇如下:
1、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
发放档案工资,脱产学习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可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学习生活补贴。若提前回校工作,完成在职在岗教职工应完成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者,且年度考称职(含称职)以上,享受相应的校内岗位津贴。
2、学费、住宿费
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学费,可先从财务处借支(借支额不超过学校支付的上限),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返校报到后,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学费文科不超过36000元,理工科不超过45000元,艺术类学科不超过50000元;。
3、交通费
每年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执行),住宿费报销每年不超过1500元(此项费用待毕业回校后一次性报销)。
4、毕业待遇
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
①享受引进博士工资、科研启动费,完成规定教学科研任务的,享受博士学位津贴和岗位津贴。
②学校每年对申报考博的人员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形式进行研究,经学校同意者,发放10万元补贴,未经学校同意者,不享受此项待遇。
③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经人事处、科研处和教务处等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副高待遇。
5、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人员,可承担科研项目,符合条件者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晋升工资。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单证)
取得博士学位后,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享受如下待遇:
1、报销20000元学费和一年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及两次往返路费。
2、科研启动费与统招博士待遇相同。
3、学位津贴为统招博士的一半。
4、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经人事处、科研处和教务处等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副高待遇。
五、审批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本人需填写《黄淮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从人事处网站下载)。
2、专任教师报考攻读学位,须经所在教学院(系)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管理及教辅人员报考攻读学位,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科以上干部攻读博士学位,除所在单位同意外,须报学校组织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工人员报考攻读学位须经学生处同意、主管领导审批)。所有报考者的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20号前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规划和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及专业建设需要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4、取得入学资格后,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为通过审批的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签约、调档等手续。
5、未履行审批程序者,或虽经学校批准,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或擅自更改报考学科、专业者,学校不予认可,不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如违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 其他
1、普通本科生考取统招硕士研究生后,与学校脱离关系,毕业后愿意回学校工作者,根据当年人才引进计划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2、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按照原规定,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者,报销20%的学费,之后取得硕士学位者,不再报销学费。
3、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因故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6个月持培养学校延期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延期超过一年的,超出部分的学习费用自理。
4、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完成学业者,未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不报销相关费用,不兑现相关待遇。
5、经学校批准的报考者,如当年未能录取,以后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否则视为学校未批准。
6、完成学业后被培养人应按时回校工作,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学校将停发工资,未经学校同意,博士毕业后不得进博士后流动站。
7、凡原与学校已签订协议者,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已被录取并正在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1月1日后录取的按新规定执行,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8、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按《黄淮学院资助出国留学访学工作暂行办法》(院字〔2009〕90号)规定执行。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不再资助学习费用,享受与学校国内委培研究生相同的待遇。
9、为加快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学校对目前未满35岁且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通过以下措施督促其提高学历层次。
①限制教学工作量。上课时数原则上不得超出额定教学工作量。
②限制职称申报资格。按照我校职称评审有关学位的规定执行。
1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1、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