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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在职培训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我校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包括:
(一)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等。本办法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研究生课程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教师岗前培训等。
教师岗前培训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分别按《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华师〔2005〕45号)和《华南师范大学教师申请定向做博士后暂行规定》(华师〔2003〕123号)执行。
教师申请学校资助出国留学工作按《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华师〔2003〕70号)和《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师〔2003〕79号)执行。
第四条 教师进修的原则
(一)教师进修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为主,在职脱产、异地培训为辅的原则;坚持进修内容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进修教育,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各学院、各部门一方面应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与专业建设需要、人员的学历结构与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教师的进修计划,在确保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的学习和工作;另一方面应对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教师进修以青年教师为主。各单位应通过培训进修使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与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五条 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方面有较突出的业绩,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增教师,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的当年可直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以同等学历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我校工作满两年。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教师,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教师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一)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申请访学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申请书》。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交由人事处审批。获批准进修的教师须签订《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协议书》。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服务期限未满的教师报考非在职研究生。如本人坚持报考,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师,学费资助和报销办法按《华南师范大学关于优化中青年教师学历结构的实施意见》(华师〔2005〕112号)执行。
(二)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学校报销学费4000元。
(三)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教师,在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报销进修课程费用2000元;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后,学校报销申请硕士学位费用2000元。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参加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教师,还可以享受以下的优惠:课程学习费用按对外收费标准的50%缴费,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按对外收费标准的70%缴费。
(四)国内访问者,学校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与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访问学者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 教师在职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校内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由所在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 在进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进修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配合院系和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回校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金额为:(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违约金¥10,000元)÷5×(5年-已服务年限)。其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包括应发工资、学费、交通费与住宿费等。
第十三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经审批参加培训进修的,按学校原有规定或培训进修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等在职培训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大专学历的,学校报销学费2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学校报销学费3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