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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送培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均可申请由学校送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二、送培条件
由学校送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奉献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工作年限条件:在我校工作满三年。
曾经由学校送培进修者(含半年及以上的课程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攻读硕士学位等),原则上应在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才能再次申请由学校送培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
(三)履行岗位职责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三、审批原则
(一)按需培养、专业对口。
(二)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三)突出重点、适当倾斜。
(四)优化学缘、改善结构。
四、审批程序
(一)学校通知。学校实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的集中审批制度,人事处每年10月发布通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
(三)单位推荐。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本单位送培计划。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并签署审批意见。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资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布计划。人事处公布学校送培计划,并由各单位通知送培人员。
(六)签订协议。送培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及时到人事处签订送培协议。凡未及时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不能享受本办法给予的科研启动费、一次性奖励等。
五、优惠待遇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含调离人事档案的攻读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以博士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为准,境外学习者其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认证,下同)并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见表1)。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学位的,每延后一年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奖励递减50%。入学时间超过6年仍未毕业者,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二)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时回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与学校当年引进博士同等的科研启动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学位的,每延后一年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科研启动费递减50%。入学时间超过6年仍未毕业者,不再享受科研启动费。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保证教职工在短期内集中精力学习,教职工可申请脱产学习。境内高校脱产时间最长1年,境外高校脱产时间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申请脱产学习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脱产期满,送培人员应按时返校报到,否则,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二)脱产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送培计划有效期为1年。如送培人员当年未能考上,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四)送培期间,送培人员应及时将就读课表及学习活动安排报所在单位备案,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接受所在单位的学习检查与指导。
(五)送培人员毕业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并将学历、学位证书提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在境外攻读学位者,还需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六)由学校送培攻读学位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服务期要求为硕士5年、博士8年。服务期未满解除聘用合同的(包括调离、辞聘、解聘等),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并全额退回科研启动费、一次性奖励等。
(七)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不得擅自改报其他高校或学科专业,否则,按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情形处理。
(八)凡要调出人事档案的,学校将按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可按当年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重庆理工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重理工〔201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