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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学院办学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经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照当年初上报的教师进修计划,严格审核把关。原则上教师报考博士学位的应属学院重点建设学科或紧缺专业,报考专业必须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二、管理服务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报考。
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报销:
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属于学院重点建设学科或紧缺专业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给予报销学费的80%。
报考一般学科的,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给予报销学费的40%。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师进修规定》(院行〔2007〕40号)和《合肥师范学院管理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暂行规定》(院行〔2008〕1号)继续执行。上述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