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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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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师资学历结构,改善学缘结构,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学历提高与岗位需求一致、学科专业建设与个人业务发展并重的原则。
2.以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管理中坚为重点,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二、申报条件
1.报考人员必须是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包括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
2.报考人员须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近两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3.新聘用人员须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
4.学院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国内、国外访问学者等,脱产培训一年以上人员,须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
5.报考人员所报考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其从事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联系紧密,避免学非所用。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
三、相关待遇
1.为了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及早完成学业,要求:
(1)在本市以外攻读学位的教师要脱产学习,不再承担任何教学工作。
(2)在本市攻读学位的教师可选择脱产学习;也可选择第一年脱产学习,第二年以后办理在职学习(在职学习期间教学、科研全部按在职人员考核)。
2.学院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资及生活补贴;不脱产学习,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执行在职人员待遇。
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实行就读补贴制度:攻读“985”高校、中国科学院或同级别的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就读补贴3.0万元/年(税前);攻读“211”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就读补贴2.7万元/年(税前);攻读其他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就读补贴2.5万元/年(税前)。以上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按照博士培养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确认,统一按学制4年享受有关待遇。每年的就读补贴分两次在每学期期末给予发放。
3.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学费及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回院工作后,学院(凭正式发票)报销学费的80%,按引进博士住房补贴50%提供安家费,同时参照执行博士引进科研资助费;只取得博士学位的,学院报销学费的50%;学费报销最大额度不超过3万元。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不予报销。
4.在市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每年度可报销寒、暑假两次往返交通费(需符合学院财务要求),学院承担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最高额度为每年2000元,超出部分自理。
5、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返校。逾期不能毕业获得学位的教职工,要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学习。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就读补贴逐年减半。
6、教职工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并攻读博士学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学院不予承担,不享受学院规定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待遇。
四、报考程序
1.教职工于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梯队建设的需要及报考条件提出培养计划。
2.各单位于当年10月底前将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审核确定后,报学院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安排。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报名及外出进修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报名时须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培训申请表》,办理报考手续。
4.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太原工业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5.处科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市内就读须经本单位和相关院领导同意,且相应工作由本部门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市外就读履行免职手续后方
可就读。
五、其他
1.各系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各教研室教师培训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2.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教职工,就读期间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者,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并报院长审批。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4.学习期满,有关学籍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5.目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尚未完成学业的教职工,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选择按本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也可继续执行《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太工人发[2013]32号)。如选择执行本管理办法,相关待遇按学制4年所剩余的学年给予兑现,但要保证脱产学习。
六、原《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太工人发[2013]32号)废止,学院有关规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