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并进一步规范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结合学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岗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学习形式仅限于不脱产形式,脱产读研(博)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并经学校同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或就业与指导工作。
2.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学历(学位)者需在学校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第;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历(学位)者需在学校工作4年以上。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第。
3.申请攻读的专业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并与其从事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相关联(专业对口)。
三、权利与义务
1.符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的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在职教师攻读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标准高报销一次。
(2)取得学历(学位)后,学校报销标准如下:
①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可回校报销学费的80%;
②只取得硕士学位者:医学类专业报销学费2万元,其他专业报销学费1.2万元;
③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者,全额报销学费;
(3)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学习期间完成教师基本工作量70%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外出学习的时间按照学校请事假有关规定处理),可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获得医学类博士学位者学校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其他类别博士学位学校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2.符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的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须在本校服务5年;硕士毕业后工作未满服务期的,再攻读博士研究生毕(博士学位)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必须累计为本校服务满10年。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须在本校服务8年。
(3)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提出调动或辞职者,在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前提下,需按以下方式计算退还学校的相关费用。
补偿损失数计算标准为:报销标准÷服务年限×所差年头数
(4)学习者应按就读硕士(博士)的学校规定的专业方向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期间,应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否则,学费不予资助,并按规定扣发相关绩效工资。
(6)学习者取得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在规定服务期内,须交人事处保存,服务期满后方可取回。
四、管理规定、申请程序和执行时间
1.管理归口
(1)原则上学校不支持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特殊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学校统一审批、资助部分学费、计划送培的原则。教学院部对先报考后申请者可以不予批准,对于未经批准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者,教学院部不得随意调整、减少或不安排其教学和岗位工作量,否则学校将对其个人按旷工处理,对教学院部的分管领导进行严肃查处。
(3)学校将在每年12月底根据各教学院部上报的下年度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进行统计,实施统筹安排。
(4)校内行管处室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教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政治辅导员、教学秘书如果申报攻读专业硕士、博士,本人应向专业所属教学院部提出申请。
(5)学习完成后应及时将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档案资料交人事处验证归档。
2.申请程序
(1)个人向所属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明确读书的理由、时间、形式、学校、专业方向、文凭性质、学费等。
(2)相关教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按照学校文件精神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5)取得录取通知书后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