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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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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代会确定的“一核两基 五聚五建”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以适应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推动我校加快建成高水平应用型女子本科院校,为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培养是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二章 攻读博士研究生类型与条件
第三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定向委培:攻读国内在职博士,人事档案不转出学校,毕业后确定回本单位工作。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不返校担任教学工作量或相应岗位工作)、半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返校担任教学工作量或相应岗位工作)。
2.非定向:攻读国内全日制博士。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协议,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期间人事关系转入培养单位。
3.攻读国(境)外教育部认证博士:公派、联合培养、自费形式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具有学历与学位双证的博士研究生,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个人专业发展方向报考,原则上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第五条 申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行政教辅人员及辅导员必须来校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六年。不与学校签订协议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其连续脱岗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报人于报考前(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及工作需要进行审批。行政教辅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导致的部门缺岗,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好本部门工作,学校不进行补员。
2.填写审批表。申报人在报考博士研究生前须分类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附表1、2、3、4),经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审批,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审批表报考当年有效,若当年未能被录取,第二年报考须重新审批。
3.分类审批。处、科级干部攻读博士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批;辅导员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批。
4.签订协议。经审批同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凭《录取通知书》于入学前到人事处签订《湖南女子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需从学校转移人事档案的,在签订协议前需至人事处先办理档案转交手续。
第四章 相关待遇及管理
第八条 按流程审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通过与学校签订《湖南女子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攻读博士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攻读国内博士
(1)经批准档案不调离、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参照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考核,享受在职在岗完全待遇。
(2)经批准档案不调离、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校允许脱产一年,脱产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在职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停发绩效工资,学校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属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上所有费用均作为博士回校安家费预支)。若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由本人提交《湖南女子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审批表》(附表5),明确延期原因,报人事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最多可延长脱产学习时间一年。延期期间学校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停缴相关社保待遇。
(3)经批准档案调离、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并停缴相关社保待遇。若读博期间回校工作,专任教师按外聘教师发放课酬,不享受其它待遇。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在毕业返校时(已获得学历学位证),可按当年绩点标准核算基础性绩效并进行补差(扣除已发放课酬)。
2.攻读国(境)外博士
(1)学校为世界前500强(含)大学(按入校当年QS排名),读博期间待遇参照攻读国内博士情况执行。
(2)其它大学毕业的,读博期间待遇参照攻读国内博士情况执行,毕业后不享受博士引进待遇。
(3)特殊专业适当放宽。
第九条 档案不调离人员,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对个别师资紧缺的专业,确有需要而个人又申请回校工作的,在每学期初需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博士在读期间申请回校工作审批表》(附表6),经二级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可回校工作。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发放,同时享受在职在岗教师同等福利待遇等。未经批准回校工作的,则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等。
第十条 档案不调离人员,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参加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且结果合格,可以按政策晋薪;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档案不调离人员,脱产攻读博士期间须由本人承担缴纳“五险一金”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必须提前将足额资金交至学校财务处,学校可为其代缴。
第十二条 博士毕业后须按时返校工作,向人事处提交博士学位证、毕业证,办理回校工作相关手续,待人事档案到学校后,参照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的待遇(仅获学位证的,参照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的50%安家费);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业绩学校已奖励或核算的,不再作为核算待遇时绩分晋档条件。
第十三条 行政教辅人员和实训教师读博期间,通过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任教师。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已转专任教师岗的行政教辅人员和实训教师,6年内不能毕业且需返校工作的,不再聘为专任教师,安排在行政教辅岗位。
第十五条 未经申请和审批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学校不负责办理任何手续;未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而取得博士学位的,不享受博士相关待遇。
第五章 服务年限和违约追究
第十六条 博士毕业返校服务期限为8年,每少服务一年违约金1万元/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第十七条 毕业后不回校工作的,应全额退还脱产读博期间学校已预发的全部工资及“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和其它福利待遇等,并按签订的协议内容赔偿违约金。有照顾性安置的亲属,限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后回校工作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辞职等,应按比例(退还比例=未满服务年限/8)退还脱产读博期间学校作为安家费预发的全部工资及“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和其它福利待遇等,以及退还未满服务期享受的引进待遇(按年限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并按签订的协议内容赔偿违约金。有照顾性安置的亲属,限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时间不超过六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或犯错误被取消学籍、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习、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获得相应学位等,应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等,擅自变更者,需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且不能享受毕业当年人才引进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在职专任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补充规定》(湘女院通字〔2014〕9号)及补充规定废止。原《湖南女子学院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湘女院通字〔2018〕132号)及补充规定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