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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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15:16:55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使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落实 “学历提升计划”,渐次推进“双百工程”,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规定
(一)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教师报考学校所需专业的定向博士研究生。报考者要求脱产学历进修返校工作满3年方可报考;新入职的教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研究同意,报学校审批后,工作满两年可以申请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
(二)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报考。一般脱产在读人员总数不超过其所在教研室或专业方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重点建设学科视情况给予倾斜。
(三)攻读博士研究生以教学一线教师为主,兼顾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要严格控制人数,并且要求所学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团队建设需要一致或相近。
(四)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须经院(系)及学校同意,按程序申报,学校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者,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一般需要脱产全日制学习,以保证学习质量。


二、要求
(一)报考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当年专业建设需要情况和院(系)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定向和委培。
(二)学校同意定向和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脱产学习至少两年,录取后个人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三)考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者,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享受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同等待遇。
(四)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研究生,需每学期向学校书面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五)服从学校管理,主动参与并积极完成院(系)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参加集中学习的,应按照学校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六)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其服务年限为8年。提前调离,要按照缺期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读博人员的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计算办法按《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执行。


三、待遇
(一)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
经学校审批,同意定向和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其待遇如下:
1.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
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师岗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本人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1,非教师岗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本人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第一项),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2.学费、住宿费
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学宿费,由自己垫支,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核准报销,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报销:三年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最高限额报销三万元,四年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最高限额报销四万元。国外攻读博士研究生学费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20%的标准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每年不超过二千元,国外就读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凭就读学校住宿正式发票报销)。
3.差旅费
国内博士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国外博士每年报销一次学校与培养院校之间往返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执行)。
4.毕业待遇
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
(1)享受科研启动费和博士工作津贴。
(2)发放6万元生活补贴。
(3)人事代理人员,按毕业时上级人事政策,在符合人事部门规定的入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程序,解决人事编制。
5.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人员在读期间,符合条件者可正常参加职称评审。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单证)
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专职教师为岗位津贴1)。按上述标准报销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国内博士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国外博士每年报销一次往返)。
取得博士学位后,享受如下待遇:
1.科研启动费。
2.博士工作津贴。
3.发放5万元生活补贴。


五、审批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本人需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从人事处网站下载)。
2.专任教师报考,须经所在教学院(系)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报考,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报考,除所在单位及其主管校领导同意外,还须报学校组织部及其主管校领导审批;中层正副职干部报考,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组织部及其主管校领导审批;专职辅导员报考,除所在单位同意外,还须报学生处、主管校领导审批)。报考者的所有申请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前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规划和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及专业建设需要情况提出意见,报请学校研究审批。
4.取得入学资格后,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为通过审批的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签约、调档等手续。
5.未履行审批程序者,或虽经学校批准,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或擅自更改报考学科、专业者,学校不予认可,不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
6.经学校批准的报考者,如当年未能录取,以后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六、其他
1.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因故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6个月持就读学校延期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延期超过一年的,学校不报销学习等相关费用。延期不回学校上班,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两年以上的,停发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
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不报销相关费用,不享受学习期间相关待遇。延长学习时间超过三年而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此款执行。
3.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回校,回校后先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然后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手续到分配单位上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学校停发其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并追回学习期间发放(或借支)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福利等款项。
4.2016年12月底之前与学校签订协议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毕业后享受相关待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读的博士研究生按新规定执行,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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