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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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5:14:47

西华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请攻读学位条件
(一)教职工来校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从2020年起(含2020年,下同),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如就读学校上一年在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0名的,可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排名在1001名及以后的,学校不予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也不享受本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毕业奖励待遇。


第二条 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
(一)2020年前(不含2020年,下同),已经与学校签订了定向培养合同者,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从2020年起,定向我校就业(不提取档案)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学校保留其劳动人事关系,攻读学位期间不计为服务年限。
(三)从2020年起,非定向我校就业(提取档案)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应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其中服务期未满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 定向攻读学位期间及毕业后的工资待遇
(一)攻读学位期间,学校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随工资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属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从个人工资中不能足额扣缴的,教职工需按年度将个人缴纳部分预缴到学校账户用于代扣代缴。
(二)攻读学位期间,未在校工作者,学校不发放岗位津贴和劳务津贴。如在校工作,属教学单位者,学院应每半年公示其完成工作量情况,并根据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计发岗位津贴和劳务津贴;属机关教辅单位者,由其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每半年公示其完成工作量情况,并根据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计发岗位津贴和劳务津贴。
(三)攻读学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的年终绩效奖和专项绩效奖均根据其工作量的完成比例计发。
(四)从2020年起,教职工博士毕业返校工作,按本人实际岗位职级发放工资待遇,即中级及以下人员不再按副教授七级发放两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四条 毕业奖励待遇(仅限博士)
(一)2020年前,已经与学校签订了定向培养合同者,仍按原合同约定待遇执行。
(二)从2020年起,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且在4年内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以下简称“双证”)者,按当年博士引进待遇的80%享受奖励待遇;第5年取得双证者,按当年博士引进待遇的70%享受奖励待遇;第6年取得双证者,按当年博士引进待遇的60%享受奖励待遇;第7年取得双证者,按当年博士引进待遇的50%享受奖励待遇;第8年取得双证者,按当年博士引进待遇的40%享受奖励待遇;第9年及以后取得双证者,不享受任何奖励待遇。
(三)从2020年起,对于未获得博士毕业证,仅获得博士学位证者,按同等条件双证博士享受比例的80%计算奖励待遇;对于仅获得博士毕业证者,不享受任何奖励待遇。
(四)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且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者,毕业返校工作后,其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认证通过,方可按本文件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2020年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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