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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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15:2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和加强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贵州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是指: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学校工作需要,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进修学习、访问学者、项目研修、短期培训、专项任务培训等。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和访学研修要贯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学校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保证学校正常工作为前提,制订教职工培训计划,安排经费预算,优先选送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重点岗位的教师攻读学历学位、访学研修,重点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第四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及中层干部的相关培训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训规划
第五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现状,结合各单位的培训计划,编制学校教职工培训规划,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主体,培训经费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集中管理,人事处(教师工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检查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
(一)各单位特别是教学科研单位,按五年一个周期,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及实施办法,在学校的统筹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
(二)各单位在五年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填报《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审核。
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或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专项学习培训任务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培训实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及访学研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组织安排,能认真履行聘用合同。
(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各项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三)报考学位的专业(或方向)符合所在岗位要求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符合报考类型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在合同服务期内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应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职工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等学校教师应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专职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应来校工作满5年。
(二)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在任职聘用期(或合同期)内不能报考脱产攻读学历学位。因个人原因确需报考的,应申请辞去现任行政职务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应受到相应限制:
(一)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三年之内不得报考。
(二)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报考。
(三)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十二条 教职工访学研修选派对象一般为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完成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是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选或骨干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对已参加国内外访学研修3个月以上者,访学研修回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访学研修(上级部门直接要求受训的除外)。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人个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个人提出书面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或访学研修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备案表》或《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培训审批备案表》,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根据学校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及学校职工培训规划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分管校长审批。
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访学,应先由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再到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教职工接到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录取通知书或访学研修接收函(通知书)后,应及时告之所在单位,接受所在单位的工作调整安排或工作交接,并及时到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签订《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协议》或《贵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访学研修协议书》。


第五章 双方责、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承担。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项目,确保教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攻读学历学位或访学研修的教职工,在攻读学历学位或访学研修期间,其工龄、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审不受影响,并保留基本工资福利待遇(若与学校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属于专任教师的,其学习研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教职工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研修和做访问学者,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时间一般为三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时间一般为四年;做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在国内访学研修的教师,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培训学习结束后,其学费按实际交纳费用报销(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按每月500元进行补助。到国(境)外研修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研修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学校同意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其中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且按期回校报到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学校给予人才培养专项奖励经费10万元(含按贵州省规定应由学校支付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学费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攻读学历学位在规定时间未能完成学业和取得学历学位需延长学习时限的,本人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批准方可延长学习时间,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停发岗位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擅自中断学习或延长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访学研修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取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在入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未签订协议的,视为单方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能享受学校攻读学位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脱产攻读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的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第二十四条 在攻读学位、访学研修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无故退学或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应退回在学校及所在单位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按协议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期间提出调离或辞职的,应退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并向学校缴纳人才培养损失费,其中攻读硕士学历或学位的缴纳1万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缴纳8万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访学研修,应在访学结束后10日内向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提交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及书面的学习总结材料一份。本人不提交相关学习资料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七条 取得学历学位后未继续回校工作或在协议服务期内调离、辞职的,应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退回学习期间学校及所在单位已发的工资、津贴、资金、住房补贴、福利等。
(二)按规定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科研启动经费、属学校资产的设备、学校提供的借款等。已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应按购买原价由学校购回。
(三)按协议支付学校人才计划损失费和违约金(具体执行标准按协议执行)。
(四)属学校照顾性解决了配偶工作的,其配偶应随同一起调离学校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攻读学位、访学研修的,视具体情况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
(一)参加3个月以下培训的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教师培训审批备案表》,培训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应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未签订培训协议擅自离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位起,学校兑现人才奖励,奖励对象自兑现待遇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10年。
(三)做博士后研究的教师自出站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5年。
(四)脱产研修6个月以内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脱产研修6个月及以上的,服务期不少于4年。
(五)违约金标准。服务期不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按培训合同规定退回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期间)和其他培养成本。并按所差服务年限,博士、博士后按每年1万元缴付违约金;其他学习研修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5000元缴付违约金。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条 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全校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各学院及各科研单位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职工,各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教职工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按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培训教职工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培训考核。对按计划应参加培训而不服从安排的教职工,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两次拒绝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在下一届聘任中,降低一个档次聘任;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结果不合格、或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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