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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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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行政、教辅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师攻读学位,应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攻读学位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必须是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教育。
第二章 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校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把教师攻读学位工作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做好教师攻读学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报考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20%。
第八条 新调入、引进的教师以及通过在职攻读形式取得学历学位的教师,工作满2年后可报考。
第九条 报考专业须为学校相关专业、学科发展所需要,且与报考者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
第十条 学校不支持重复攻读同一级学历学位。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攻读学位列入学校整体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教师攻读学位的审批须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一)人力资源部、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拟定当年教师学历提升计划,于每年 6月上旬向教学单位发布申报下一学年度教师申请攻读学位的通知。
(二)各学院制定师资培养计划,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初步确定人选,并组织拟报考人员填写相关材料,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通知申请者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报考。
第十三条 若遇有特殊招生而不能集中审批的情形,则由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录取后须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培养资助协议。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国内攻读博士期间,学校全额借支所需学费、住宿费和每年2次往返就读城市和居住城市区间交通费,上述费用每年10月份凭正规发票借支。
第十六条 国外攻读博士期间,学校根据教师就读学校学费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借支,即学费≦15000元人民币/年的全额借支,学费介于15000-30000元人民币/年的,按学费的80%借支,学费≧30000元人民币/年的,按学费的60%借支,全额借支所需住宿费,上述费用每年10月份凭正规发票借支。
第十七条 教师脱产在读期间,学校每月借支3000元人民币生活费,非脱产在读期间,学校按教师实际在岗情况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教师被选定为博士重点培养对象,可申请脱产复习半年,定级工资和福利不变,专职教师按8节/周标准补贴课时费,教职工岗位职级、职等保持不变。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后,享受学校届时博士引进政策待遇,以届时安家费标准核销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资助费用,即总借支费用减去学校资助经费(学费资助总额50000元,住宿费和交通费资助总额10000元,合计60000元)。
第二十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原聘任的岗位等级不变,符合晋升职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担任行政职务的暂时免职,学业完成返校工作后视情况另行任免;根据干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比规定学制提前取得博士学位,文科类的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0元人民币,理工类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师如出现无故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有权给予教师辞退、降职、调整岗位或待岗等方式的处理,同时要求教师退回学校已借支的所有费用(含脱产复习资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需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制的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允许教师延长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延长两年年期间教师所享受政策待遇不变。延长时间超过两年的,两年以上期间,教师不享受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职读博期间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退还学校已借支的费用,另外需向学校支付履约赔偿金(教师已读博年限×18000元/年 )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师毕业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档案材料由学校保管至服务期满。
第二十六 教师博士毕业后,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服务满5年。如服务期不满离职,应向学校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比例(剩余服务年限×资助总额/5)退还读博期间学校借支费用,并支付给学校履约赔偿金(剩余服务年限×年薪×30%)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攻读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需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学习进展情况,并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攻读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每年需参加所在单位的年终考核。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性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和教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涉及教师攻读学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对在此文件执行之前已取得学位的教师,学费报销按照原培养协议执行。对已攻读但在此文件执行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本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