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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教育应坚持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素养为前提;坚持逐级上报、逐级审批、及时备案;坚持总量控制、学用一致、合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在岗人员。
第二章 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类别
第四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一)攻读国内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攻读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攻读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五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教育
(一)出国(境)自费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出国(境)自费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3年内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行为,近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对已完成一次提升学历学位教育或参加访学等脱产进修培训1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回校后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参加下一次学历学位提升教育。
第八条 脱产形式提升学历学位的专任教师申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数的10%(含进修培训人员)。
第九条 就业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攻读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二级部门每年9月份制定次年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教育计划。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教职工须党委组织部审批;专职学生辅导员须学生工作处审批;申攻读请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将教职工学历学位提升教育计划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核,拟定学校年度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进行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的,不予兑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按旷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相关待遇
(一)攻读国内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攻读国内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就读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予以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根据个人成果,报销额度分别为2万、4万、6万、8万、10万五个档次,业绩成果突出的一人一议,具体的报销额度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攻读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攻读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在离校前签署了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博士毕业后,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面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参加面试考核。根据毕业当年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安家费可在同类同专业校外全职引进人员的档次基础上上浮,上浮分别为2万、4万、6万、8万、10万五个档次,业绩成果突出的一人一议。其他待遇按照当年学校引进博士政策,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攻读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攻读国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攻读国内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的,培训费用均自理,脱产期间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教育
(一)出国(境)自费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1.出国(境)自费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保留聘用关系的,出国前须向学校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用于代缴个人社会保险,单位部分也由个人缴纳,签订协议后方可出国(境)攻读。博士毕业后,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面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参加面试考核。根据毕业当年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安家费可在同类同专业校外全职引进人员的档次基础上上浮,上浮分别为2万、4万、6万、8万、10万五个档次,业绩成果突出的一人一议。其他待遇按照当年学校引进博士政策,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2.出国(境)自费不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照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予以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根据个人成果,报销额度分别为2万、4万、6万、8万、10万五个档次,业绩成果突出的一人一议,具体的报销额度由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就读期间不能以学业为由影响正常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学业需要到国(境)外脱产学习,须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二)出国(境)自费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1.出国(境)自费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2.出国(境)自费不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培训费用均自理。就读期间不能以学业为由影响正常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学业需要到国(境)外脱产学习,须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填报《教职工脱产提升学历学位备案表》。入学一周内,应将就读学校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级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学习期间应和原所在二级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材料,并填报《教职工脱产提升学历学位后返岗工作申请表》,以便恢复享受在岗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就读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政府性奖励、误餐补贴。
第十八条 就读人员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期间,学校按对其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就读人员脱产就读的规定学制内,确因工作岗位需要,承担学校工作或提前返校工作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费和住宿费执行就读学校招生简章上规定的相应标准,交通费执行学校财务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正常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需办理延期的,至少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至多一年。延期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均由就读人员自理。延期的第一年内,各项待遇参照学制内的待遇。延期一年之后还需延期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保留聘用关系的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回校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提升学历学位人员回校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毕业回校当年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学校资助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如不能完成学业,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应返还其脱产就读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并承担协议中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毕业后不返校工作或在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职的,应返还其脱产就读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并承担协议中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脱产提升学历教育不计入履职服务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尚未与学校签订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协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