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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的若干规定,湖工大商贸〔2010〕64号
一、为妥善处理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二、教职工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办理离职离校手续。主干课程的专任骨干教师经学院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三、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均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批准后,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停薪留职者,学完规定的学制和课程毕业后,本人若愿继续回学院工作,须持毕业证、学位证,于毕业当年三月份向人事处提出恢复教学岗位申请,经人事处审查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学院与教师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五、经学院批准恢复教学岗位者,应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阶段的档案材料交人事处,以便按时归入本人档案。原在校工作期间的校龄与回校后工作的校龄可合并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后,经审批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学院专职教师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第二、三年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按外聘教师办法,安排授课和计酬。
七、对未经学院审批私自读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职工,一经发现查实,学院将扣除其读研期间第一年的全部工资、奖金及节假日补贴,期间所授课程学院按外聘教师待遇核发课酬,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